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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强奸罪罪名不成立会怎样处理

吕* 陕西-渭南 强奸辩护咨询 2025.03.17 14:34:01 415人阅读

涉嫌强奸罪罪名不成立会怎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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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发现涉嫌强奸罪罪名不成立,要马上撤销案件。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关押了,必须立刻释放,并且发放释放证明,保障当事人恢复自由。

(二)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若犯罪嫌疑人被关押,需立即释放;若采取了其他强制措施,要解除相应措施。若犯罪嫌疑人此前被逮捕,可申请国家赔偿。

(三)审判阶段:法院要作出无罪判决。被告人在押的,宣判后要立即释放。因错误追诉名誉受损的,当事人可要求相关部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2025-03-17 19:45: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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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侦查阶段:若强奸罪罪名不成立,公安机关需马上撤销案件。若犯罪嫌疑人被羁押,要立刻释放并发放释放证明。
2.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在押的要立即释放,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要解除。若已被逮捕,可申请国家赔偿。
3. 审判阶段:法院应作出无罪判决。被告人在押的,宣判后立即释放。因错误追诉名誉受损,当事人可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025-03-17 19:05: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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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涉嫌强奸罪罪名不成立,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处理方式,涉及撤案、不起诉、无罪判决等,还可申请国家赔偿、要求消除影响等。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若强奸罪罪名不成立,公安机关需立即撤销案件,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马上释放并发放释放证明,这是为了及时保障无罪之人的人身自由。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要作出不起诉决定,对在押犯罪嫌疑人立即释放,解除其他强制措施,且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申请国家赔偿,这能弥补其因错误羁押遭受的损失。审判阶段,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后,应立即释放被告人,对于因错误追诉名誉受损的当事人,可要求相关部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名誉。若你或身边人遇到类似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帮助。

2025-03-17 17:45: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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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若强奸罪罪名不成立,不同诉讼阶段处理方式有别。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需根据各自特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应立即撤销案件,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须马上释放并发放释放证明,确保其人身自由及时恢复。
3.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作出不起诉决定。若犯罪嫌疑人在押要立即释放,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要解除。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申请国家赔偿,弥补其可能遭受的损失。
4. 审判阶段,法院应作出无罪判决。宣判后在押被告人应立即释放。当事人因错误追诉名誉受损的,可要求相关部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维护其名誉权。

2025-03-17 16:14: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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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侦查阶段:若强奸罪罪名不成立,公安机关会立即撤销案件。若犯罪嫌疑人处于羁押状态,会马上释放并发放释放证明,这保障了无罪人员及时恢复自由。
(2)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决定。若犯罪嫌疑人在押则立即释放,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也会解除。若犯罪嫌疑人此前被逮捕,可依据法律申请国家赔偿,弥补其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损失。
(3)审判阶段:法院会作出无罪判决,在押被告人宣判后立即释放。因错误追诉名誉受损的当事人,可要求相关部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维护自身名誉权。

提醒:不同诉讼阶段处理有别,若遇类似情况,建议咨询律师,结合具体案情确定维权方式。

2025-03-17 14:58:50 回复

解答如下,一、什么是罪(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并规定严厉的法定刑。二、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所有女性。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的,不能一律视为。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假冒治病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组织或者利用奸女等。违背妇女意志(2)须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罪论处。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其他妇女的,以罪的共犯论处。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以外的行为满足的,则就不能构成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以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罪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行为的,不构成罪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一般不宜以罪论处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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