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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合法呢?

文** 浙江-温州 房屋买卖咨询 2018.03.09 07:45:52 322人阅读

我一个朋友告诉我他签定了一份虚假购房合同,不知道是不是违法,想要问一下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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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的二手房买卖,或者是为了“买卖担保(让与担保)”的目的,或者是为了骗取银行贷款的目的等等,其交易过程中则有很多不符合常理、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地方。如:
1、房屋买卖双方并没有通过中介公司居间服务来进行交易(当然,这个要件不是虚假买卖的充分条件,也不是必要条件);
2、买房人并没有实地看房;
3、房屋买卖合同的部分重要条款【如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房屋坐落、面积、土地使用权期限、交房日期、过户日期、房屋总价、付款方式、付款期限、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及装饰情况及处理、物业管理费及水电煤电讯等其他费用的支付、违约责任、违约救济方式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4、所买卖的房屋的价格和签订居间协议或房屋买卖合同时的市场价格相差较多(一般表现为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5、买房人的资金来源异常;
6、房屋买卖双方直接或间接(如其中一方与另一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双方签订有回购协议等协议,双方的交易是通过一个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来完成的(最典型的是卖房人是由其公证授权的代理人代理其完成从与买房人接触到过户交房全过程的交易);
7、其中一方没有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另一方并没有积极地主张自己的权利(如卖房人没有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或没有交房,买房人并没有积极要求卖房人过户或交房);
8、其他。

认定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1、如果该虚假的房屋买卖涉及到买卖担保(让与担保),则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等协议因违反了物权法定或流抵的规定而无效;
2、如果该虚假的房屋买卖是为了骗取银行贷款,则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等协议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
3、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则相关的合同因违反了《民法通则》第55条第二项【《民法通则》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意思表示真实;……”】而无效【注:法院的判决一般会以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违反了《民法通则》第55条第二项而将之认定为无效,其理由是该条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了该规定则无效。】按照上述理解将之认定为无效也说得通,但是更准确的说法应当是: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当事人之间并没有达成真实意思表示的一致,合同尚未成立,未成立的合同自然没有约束力(因此不成立的合同而发生的权利变动要恢复原状,如返还原物等)。合同是否成立是一个事实判断的过程,合同是否有效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将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不成立比将之认定为无效更符合法理。

2018-03-09 07:56: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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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合同的内容是什么,是否对第三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如果对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的,您不仅对该等经济损失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数额特别巨大的,有可能被判无期徒刑。
上诉就是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合法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2018-03-09 07:46: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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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虚假广告是欺诈吗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可能对以下几方面内容作出描述和承诺:(一)楼盘环境。楼盘环境主要是指商品房附近的生活环境和生存发展环境。开发商会在广告中对商品房小区的配套设施,比如商场、学校、绿化、游泳池、交通等等设施进行描述。(二)楼房景观质量。景观质量包括住宅小区的整体布局、配备、装饰标准和房屋质量等等,比如开发商承诺商品房地板的装饰标准为进口木地板或大理石。(三)提供购房优惠或附赠礼品。为了促销,开放商会承诺提供一些优惠条件,比如承诺向购房者提供银行按揭贷款,或者向购房者赠送一个车库。(四)物业管理。物业管理也是消费者在购房时可能考虑的因素之一,因此开发商可能会对这方面作出一些承诺,比如承诺业主在入住几年后可减免物业管理费等。如果开发商在有关上述几个方面的广告中作出了较为具体的描述和承诺,但之后消费者发现事实与其描述的不符或开放商没有履行承诺,那么开发商所发布的就是虚假广告,属于欺诈行为。但如果开发商在广告中仅仅是提出了像“理想居所”“居家首选之地”之类较为模糊的形容,那么该广告仅仅是为了引起人们注意,具体还是由消费者自己去认识和决定,不属于虚假广告,也就不属于欺诈行为。二、遇到商品房虚假广告怎么办如果认定了属于商品房虚假广告,那么遇到商品房虚假广告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吗购买人是基于对商品房广告宣传的信任才决定购房的,而开放商提供的不实信息会对交易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开放商对商品房虚假广告理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遇到商品房虚假广告时,可以要求开放商承担以下三种责任:(一)违约责任。对于商品房虚假广告,即使广告内容没有列入购房合同的条款内,只要购房合同有效,那么消费者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要求赔偿的,都会支持。(二)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商品房虚假广告导致购房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这时承担违约责任的基础就不存在了,不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只能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责任。(三)惩罚性赔偿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形,消费者可以找开发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1)购房合同签订后,开发商未告知消费者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购房合同签订后,开发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上述五种情形中的开发商所进行的虚假宣传或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消费者可要求开发商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超过其实际财产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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