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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董* 北京-通州区 合同违约咨询 2025.03.17 04:11:06 357人阅读

买卖合同违约金的法律规定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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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买卖合同设违约金规定,是为保障合同履行和弥补损失。当事人可约定违约时付违约金,也能约定损失赔偿额计算法。
2. 若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当事人可让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过分高于损失,可请求适当减少。
3. 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要结合损失、履行情况、过错程度等,按公平和诚信原则衡量。
4. 当事人没提调整请求,法院通常不主动干预。

2025-03-17 09:2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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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过低可请求增加,过高可请求减少,法院判断以损失为基础综合衡量,当事人未请求调整时法院一般不干预。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是为保障合同履行和弥补损失而设立。当事人有自主约定违约金的权利,既可以约定具体数额,也能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以充分弥补损失;若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也可请求适当减少,避免违约方承担不合理的高额赔偿。法院在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时,会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秉持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衡量。并且,若当事人未提出调整违约金的请求,法院通常不会主动进行干预。如果您在买卖合同中遇到违约金相关的问题,欢迎向我或其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2025-03-17 09:10: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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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买卖合同中违约金的规定,为合同的顺利履行提供了保障,能在一方违约时弥补另一方的损失。当事人可灵活约定违约金形式,既可以是固定数额,也可以是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当约定的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匹配时,当事人有救济途径。若违约金低于损失,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若过分高于损失,则可请求适当减少。
(3)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需综合考量,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4)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若当事人未提出调整违约金的请求,法院通常不会主动干预。

提醒:
签订买卖合同时要合理约定违约金,履行中若觉得违约金不合理应及时请求调整,不同案情处理有别,可咨询分析。

2025-03-17 08:32: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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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可自行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这能保障合同顺利履行和弥补损失。
(二)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增加违约金。
(三)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适当减少。
(四)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要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
(五)若当事人未提出调整违约金的请求,法院通常不会主动干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025-03-17 07:1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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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买卖合同违约金规定是为保障合同履行与弥补损失,当事人可约定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当约定违约金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时,当事人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
2. 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需以违约损失为基础,综合合同履行、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
3. 若当事人未提出调整请求,法院通常不主动干预。

建议如下: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应合理约定违约金,避免约定过低无法弥补损失,或过高导致后期需请求调整。在出现违约情况时,若觉得违约金不合理,应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调整请求。

2025-03-17 05:41:55 回复

一、什么是先契约义务先契约义务的含义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先契约义务的特征1、先契约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2、先契约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3、先契约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4、先契约义务是附随义务相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义务而言,先合同义务并不决定合同类型,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而且随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依据诚信原则逐渐形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5、先契约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相互间的期待和义务较弱,没有进入特殊信赖关系范围内。随着双方的接触,耍约生效后,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进入特定信赖关系。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结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才有意义。而在要约生效前,要约并未发生法律拘束力,若一方因可归责于另一方的过错而有损失,可用侵权行为法或不当得利加以救济。如在要约生效前,当事人承担先合同义务无疑加重了缔约双方的负担,不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二、先契约义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一)保护对方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损害的义务。任何人均负有不得非法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义务,违反之将负侵权责任。在缔约接触磋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人身、财产可能遭受损害,前者如去商场购物被货架砸倒致伤,后者如去饭店就餐因服务员过失将污油洒在新穿之衣所致损失,此类损失实为与契约无直接关系的利益损失,但双方为缔约而接触磋商的关系实不同于一般关系,理应给在其支配范围内对方人身、财产以更高的注意义务,即先合同义务,违反的结果必将是一般侵权责任之外的缔约过失责任。这里应注意的是,德国判例历来认为缔约接触磋商之际受特别保护的并不限于当事人双方,与当事人一方有福祸与共关系之第三人亦在保护之列。(二)避免对方订立“不当”合同的义务。这并不是说当事人不可以利用合同获得利益,而是指缔约接触磋商之际,当事人必须对对方合理期待的一些关于合同标的物等特殊情况的信息作如实的告知,不能恶意隐瞒更不能虚假告知进行欺诈。这并不限于对方明确要求提供的信息,在一方的期待与另一方的获利目的之间,应公平依诚信原则确定告知的内容。此种分类在我国突出的问题是虚夸不实广告充斥,如楼房买卖过程中广告里天花乱坠,签订合同后发现差距很大,而合同中又没列明广告中的条款,致使购房者受到损害却无法得到赔偿。保护对方避免因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而遭受损害的义务。当事人为达自己所需开始缔约接触磋商是人类正常生活一部分,合同有效缔结固然可喜,但因各种原因致合同不能有效缔结亦属正常。不能强求缔结合同,否则有违意思自由原则。当事人在此过程中遭受的损失,亦应依据“自承损失之原则”而由自己负担。但一方当事人因自己行为导致对方产生合同会有效缔结的合理信赖,对因合同未有效缔结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自应予以赔偿。故当事人于缔约过程中须负担不让对方产生这种会招致损害的“合理信赖”的义务,如应告知对方合同成立后须审批方能生效、不得声称自己并不享有的代理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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