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担保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一般保证下,只有债务人无法还债时,保证人才担责。债权人得先起诉或仲裁债务人,强制执行其财产仍不能偿债,才能找保证人。
2. 连带责任保证时,债务人到期不还钱,债权人能找债务人,也能找保证人在担保范围内担责。
3. 没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方式,按一般保证担责。保证人担责后,无特殊约定,可在担责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结论:
担保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需先执行债务人财产,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择一要求承担责任,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保证人担责后可追偿。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般保证中,债权人要先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主张自己的权利,且经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无法偿债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能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当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处理。同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另有约定,有权在担责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这保障了保证人的合法权益。若您在担保相关事宜上有任何疑问,可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法律分析:
(1)担保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一般保证中,债权人要先起诉或仲裁债务人,且对其财产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实现债权,才能要求保证人担责。例如在常见商业交易担保中,若采用一般保证,债权人不能直接找保证人。
(2)连带责任保证里,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选择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比如借贷关系中,有连带责任保证人,债权人可根据情况选择追责对象。
(3)当事人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保证方式,按一般保证处理。
(4)保证人承担责任后,除另有约定,可在承担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提醒: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明确保证方式。债权人要按不同保证方式正确主张自己的权利,保证人要清楚自身责任和追偿权利,情况复杂时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一)如果提供担保,要明确约定保证方式。若希望自己在债务人实在无法偿债时才担责,可约定为一般保证;若愿意与债务人一同承担即时偿债责任,可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债权人在面对不同保证方式时,要按规则主张自己的权利。对于一般保证,需先对债务人诉讼或仲裁并强制执行后,再要求保证人担责;对于连带责任保证,可直接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履行债务。
(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在无特殊约定情况下,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1. 担保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类型。一般保证中,只有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责任,债权人需先起诉或仲裁债务人,经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后,才可要求保证人担责。连带责任保证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责任。
2. 若当事人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处理。保证人承担责任后,除另有约定,可在承担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3. 为避免纠纷,建议在担保合同中明确保证方式。债权人应及时了解不同保证方式的权利行使顺序,在合理时机主张自己的权利。保证人需清楚自身责任和追偿权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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