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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劳动仲裁一裁终止

杨** 天津-滨海新区 劳动仲裁咨询 2025.03.13 04:07:41 472人阅读

什么情况劳动仲裁一裁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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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方面:若对这类终局裁决不服,要注意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要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清晰阐述自己的诉求。

(二)用人单位方面:如果有证据证明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等法定情形,需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时要确保证据充分、理由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
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2025-03-13 06:42: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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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设定的终局裁决制度,旨在提高劳动争议处理效率,保障劳动者权益。这一规定合理且必要,既快速解决部分简单劳动纠纷,又给予双方相应救济途径。

针对此制度,有以下建议:
1. 加强法律宣传。相关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如线上平台、线下讲座等,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普及终局裁决制度,使双方了解自身权利义务及救济途径。
2. 优化仲裁流程。仲裁机构需进一步规范仲裁程序,确保裁决公平合理,减少可能出现的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
3. 提高司法效率。法院在处理劳动者起诉和用人单位撤销裁决申请时,应优化审理流程,缩短审理周期,及时定分止争 。  

2025-03-13 06:02: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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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部分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有不同救济途径。
法律解析: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追索劳动报酬等不超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等方面的争议,除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即生效。劳动者若对这类终局裁决不服,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至法院。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裁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等法定情形时,能在收到裁决书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这种规定旨在保障双方权益,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合理的司法救济途径。如果大家在劳动纠纷中遇到类似问题,对终局裁决相关法律适用或救济程序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13 05:3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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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符合特定条件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生效。条件包括追索劳动报酬等不超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等方面的争议。
(2)劳动者若对终局裁决不服,有15日的起诉期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3)用人单位在有证据证明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等法定情形时,有30日的申请撤销期限,需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法院申请。

提醒: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需留意各自对终局裁决的救济期限和条件。若遇到相关争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3-13 04:25: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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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些劳动争议仲裁裁决通常是终局的,裁决书作出就生效。像追讨劳动报酬等不超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劳动标准方面的争议。
    劳动者若对这类终局裁决不服,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可向法院起诉。
    用人单位有证据表明裁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等法定情况,收到裁决书三十日内可向中院申请撤销裁决。

2025-03-13 04:10:11 回复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姓名,民族,年月日出生,住省市区楼室。  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人仲案字【2012】第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12】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监察大队年检材料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监察大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该份证据为“2011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2009年12月至2011年5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2012】第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年月日关于终止劳动仲裁申请书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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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3.04 194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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