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追加被申请人,先查看多方仲裁协议有无相关约定,有约定则按约定操作。
(二)仔细研究所适用的仲裁规则以及法律规定,看是否符合追加条件。
(三)对于第三人,同样要依据仲裁机构规则,判断第三方与案件关系是否密切,是否能以适当方式参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这表明仲裁需基于双方自愿,追加被申请人或第三人时也需遵循该原则。
仲裁中追加被申请人或第三人需严格依据具体规定和仲裁规则。仲裁基于双方仲裁协议,范围一般限于协议约定当事人。
针对追加被申请人,由于仲裁以自愿仲裁协议为前提,未经被追加方同意通常不可追加。但多方仲裁协议有相关约定,或追加符合仲裁规则与法律规定时可实现。建议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对可能的追加情形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后面争议。
关于第三人,仲裁不像诉讼有普遍的第三人制度。部分仲裁机构规则允许与案件密切相关的第三方以适当方式参与以查明事实。这就要求当事人及仲裁机构严格依据仲裁机构规则和相关法律,来确定能否追加及具体程序。当事人应熟悉所选择仲裁机构的规则,以便在需要时合理主张自己的权利。
结论:
仲裁中追加被申请人或第三人需依照具体规定和仲裁规则来判定,通常有严格限制。
法律解析:
仲裁基于双方的仲裁协议展开,范围一般局限于协议约定的当事人。追加被申请人较为复杂,由于仲裁以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为前提,未经被追加方同意,通常不可以追加。只有在多方仲裁协议有相关约定,或追加符合仲裁规则及法律规定这些特殊情形下才可能实现。仲裁不像诉讼有普遍的第三人制度,部分仲裁机构规则允许与案件密切相关的第三方适当参与仲裁程序以协助查明事实,不过这也必须严格按照仲裁机构规则和相关法律来确定能否追加以及具体程序。如果在仲裁过程中遇到关于追加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的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仲裁以双方的仲裁协议为基石,原则上只约束协议约定的当事人,这是仲裁的基本属性。
(2)追加被申请人在常规情况下受限,因为仲裁的自愿性决定了未经被追加方同意,很难进行追加操作。但多方仲裁协议有约定时,或者追加符合仲裁规则与法律规定,就有实现的可能。
(3)仲裁第三人制度与诉讼不同,并非普遍存在。一些仲裁机构规则允许与案件关联紧密的第三方参与仲裁,目的在于辅助查明事实。但整个追加过程都要严格按照仲裁机构规则和相关法律来确定。
提醒:
涉及仲裁中追加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务必仔细研究仲裁协议、仲裁机构规则及相关法律 ,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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