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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上诉后还用再给律师费吗

蒋** 安徽-亳州 律师收费标准咨询 2025.03.04 15:52:28 354人阅读

对方上诉后还用再给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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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二审阶段是否需另行收费取决于委托代理合同约定。
1. 若合同仅约定代理一审程序,对方上诉后一审程序结束,原委托事项完成。若想律师继续代理二审,通常要重新签合同并支付律师费。这是因为一审代理结束,新的二审代理属于新委托事项。
2. 要是委托合同明确包含一审、二审等多个阶段,上诉阶段一般无需另行支付律师费,律师应按约定继续提供服务。合同涵盖多个阶段,表明双方事先已就不同阶段服务及费用有明确安排。

建议仔细查看委托代理合同条款,若有疑问及时与代理律师沟通确认,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纠纷。  

2025-03-04 22:54: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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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委托代理合同对代理阶段有明确界定作用。当合同仅约定一审程序代理时,一审结束意味着原委托事项达成。后续二审若想让律师继续服务,重新签约付费是常见做法,这是因为新的二审程序属于新的委托事项范畴。
(2)若委托合同一开始就包含多个阶段,如一审、二审等,从合同履行角度,律师有义务在上诉阶段继续提供服务,当事人无需额外支付律师费。这体现了合同约定的效力和双方应遵循的契约精神。

提醒:
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前,仔细确认代理阶段及费用约定。有疑问及时与律师沟通,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

2025-03-04 21:27: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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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仔细查看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其中关于代理阶段的具体约定,确定是仅涵盖一审,还是包括一审、二审等多个阶段。

(二)如果合同约定仅为一审程序,而对方上诉后还想让该律师代理二审,就要主动与律师联系,重新商讨签订委托合同以及律师费支付等事宜。

(三)要是合同已明确包含多个阶段,可放心等待律师按约定在上诉阶段继续提供服务,若有不确定情况,及时与律师沟通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这意味着若委托代理合同有相关约定,双方都应依约履行。  

2025-03-04 20:45: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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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后续是否继续代理及收费情况,要看和律师签的委托代理合同怎么定。  

若合同只约定代理一审程序,对方上诉一审结束,原委托完成。想让律师代理二审,得重新签合同并付费。

要是合同涵盖一审、二审等阶段,上诉时按约定一般不用另付律师费,律师会接着服务。  

重点在合同条款,可仔细查看,有疑问就和律师沟通 。

2025-03-04 19:35: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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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律师二审是否需重新签订合同及付费,取决于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
法律解析:
按照法律规定及行业惯例,若委托代理合同仅约定代理一审程序,当对方上诉一审程序终结,原委托事项完成。此时若要律师继续代理二审,就需重新签合同并支付律师费。若合同明确包含一审、二审等多个阶段,上诉阶段通常依约无需另行付费,律师应继续提供服务。这是因为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体现,明确的约定应当遵守。如果对委托代理合同中关于二审的相关约定有疑问,建议仔细查看合同条款。要是仍有不清楚的地方,最好及时与代理律师沟通。当然,也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了解自身权益与义务,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 。

2025-03-04 17:41:24 回复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以湖南省为例,女方再婚前生育一个子女,男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非法收养,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和病残婴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两个子女中一个有残疾或者第一胎系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量合计为两个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前款所称子女,是指存活的亲生子女。收养的子女、以前婚姻形成的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计算子女数。第十六条依法生育的夫妻到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及时提供生育服务。提倡孕前或者孕初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尽早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人的证明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免费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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