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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几年可以起诉

肖* 四川-凉山 同居咨询 2025.03.03 13:04:33 393人阅读

非法同居几年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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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如今“非法同居”这一概念已弃用,更多是指未办结婚登记却共同生活的情形。单纯起诉同居关系,法院通常不会受理。

(2)特殊情况之下可起诉。涉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纠纷,随时能向法院起诉。财产处理遵循一般共有原则,能明确个人财产归属个人,难以区分的按贡献等合理划分;子女抚养如同婚生子女确定抚养权。

(3)若一方在同居时有重婚行为,另一方随时能提起刑事自诉,追究重婚者责任。重婚包括有配偶者再结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其结婚。

提醒:
面对此类情况,要先明确纠纷类型,再决定是否起诉。有具体法律问题,建议咨询分析。

2025-03-03 18:3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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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产生的问题,先明确纠纷性质。若只是单纯想确认同居关系,法院通常不管。
(二)要是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随时起诉。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能证明是自己的就归自己,分不清的按贡献分;子女抚养和婚生子女类似来确定抚养权。
(三)发现一方在同居时有重婚行为,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重婚者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2025-03-03 18:11: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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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非法同居”概念已弃用,更多涉及未办结婚登记却共同生活的情形。

对于此类情况,法院处理有不同规则。首先,单纯以同居关系起诉,法院通常不受理。不过有特殊情况:
1. 若同居期间产生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可随时向法院起诉。财产处理上,按一般共有财产对待,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归个人,难以区分的依贡献等合理分割;子女抚养参照婚生子女规定确定抚养权等。
2. 若一方在同居期间存在重婚行为,另一方随时能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重婚者刑事责任。重婚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结婚。

不存在因同居时长决定能否起诉的规定,需依据具体纠纷状况来判断是否可向法院起诉,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3-03 16:14: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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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单纯以同居关系起诉法院一般不受理,存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纠纷或一方有重婚行为等特殊情况可起诉,能否起诉依具体纠纷而定。
法律解析:
如今“非法同居”概念已弃用,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的情况,若仅以同居关系起诉,法院通常不会受理。不过有特殊情形,同居期间出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的纠纷,随时能向法院起诉。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能证明是个人财产的归个人,难以区分的依据贡献等合理划分;子女抚养和婚生子女规定类似来确定抚养权。若一方在同居时有重婚行为,另一方随时可提起刑事自诉,重婚即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仍与之结婚。所以,不存在依据同居时长决定能否起诉的规定,要依据具体纠纷情况判断。要是你在这方面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2025-03-03 16:02: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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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不兴“非法同居”这说法啦,多是没办结婚登记就一块生活。
单纯起诉同居关系,法院通常不管。
不过有特殊情况:要是涉及财产、子女问题,随时能起诉。财产按一般共有处理,能证明是个人的就归个人,分不清的按贡献分;子女抚养参考婚生子女规定。
要是同居时有重婚行为,另一方随时自诉追究责任。重婚就是有配偶还和别人结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其结婚。能否起诉看具体纠纷,和同居时长无关 。  

2025-03-03 14:59:16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以房产证注明的房屋类型作为判断房屋用途的标准。除房屋类型表明为“住宅”外的房屋通常为非居住用房,一般包括:1、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2、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3、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4、军事用房;5、其他用房。对于中途存在房屋用途改变行为的房屋性质的认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于职工或者职工家属居住使用的除外;2、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以房产证注明的房屋类型作为判断房屋用途的标准。除房屋类型表明为“住宅”外的房屋通常为非居住用房,一般包括:1、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2、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3、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4、军事用房;5、其他用房。对于中途存在房屋用途改变行为的房屋性质的认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1、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于职工或者职工家属居住使用的除外;2、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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