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你好,根据你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利润表涉及的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没有企业所得税;如果是查帐征收:
1、投资人每个月没有工资,是可以的,因为只有实际发生了工资支出才有工资,而不应该定性投资人一定有工资。
2、全年利润总额是负数,当然不用交人个所得税中的(个体所得税);
3、如果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所得符合交税标准的话就应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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