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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什么情况下怎么才能强制解除合同呢?

李* 河南-周口 合同终止咨询 2018.03.03 17:29:38 61人阅读

我们公司的一个员工,进入公司两个多月以来经常上班迟到,怎么才能强制解除合同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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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体检结果是否已经达到危害身体健康的程度,这个在咨询医师意见(要求医师写成书面文字)后决定是否鉴定。
2、你及你的同事与单位谈的时候是否有证据
3、是否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了情况
4、如果以上都已经做了,应当立即申请劳动仲裁,否则可会因为消极怠工而被单位开除。
单位不能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这种情况比较难举证,你应当注意收集保存证据,其中体检的结果是否达到危及身体健康的程度是至关重要的证据,如果达到了,你们80%可以胜诉。
赔偿标准:以在公司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1个月,满6个月以上按1个月计,不满6个月按半个月计。
希望可以帮到你。

2018-03-03 17:38: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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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到如何解除保全1、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并经人民裁定准许的,则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已不复存在,人民亦及时解除诉前保全。2、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数额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担保,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人民应当严格审查,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现金担保、实物担保,也可以是资信可靠的保证人出具的保证书。无论何种担保,要以人民易于控制和便于执行为标准。担保金额要与保全财产的价值或申请人请求的价值相当。实践中,担保一般是现金或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资信很好的大型企业出具的担保。另外,向人民提供的担保应是无条件、无期限、不可撤销的,否则不予接受。若担保人提供了金额不足的担保,可以接受,但仅对相应价值解除保全,而对与不足部分相当的财物,继续实施保全措施。3、有其他应当解除保全措施情况发生的,如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调解书或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或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或上级发现采取保全措施明显错误的等,均应依法及时解除财产保全。二、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申请人(被保全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联系方式:……。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请求事项:解除……(写明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措施)。事实和理由:你院于××××年××月××日作出(××××)……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民事裁定,……(写明保全内容)。……(写明申请解除保全的事实和理由)。此致××××人民附:××××人民(××××)……号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说明】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第一百零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制定,供当事人向人民申请解除保全用。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3.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4.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5.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三、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贴封条就地封存,一般针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不易移动的财产;扣押则是异地扣留;而冻结则一般针对银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价证券。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几种方法:1.保存价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过高,则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予以变卖,保存价款。2.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3.人民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当事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留置属于民事担保行为,而财产保全属于人民的司法行为,虽然人民可以对存在抵押、留置担保形式的财产进一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这一司法行为并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仍然有优先受偿权。4.保全第三人财产。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违反程序的法律责任是什么表现多种多样,归纳以来表现在以下方面,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一)暴力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方面:表现为暴力、威胁、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举报人控告人、绑架被拆迁人、公然侮辱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等,可能构成的刑法罪名有故意伤害罪、故意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侮辱罪、诽谤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报复陷害罪等等。(二)暴力损毁财物、房屋方面: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三)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方面:监管部门拒不查处违法行为、公安部门接到报警不出警、迟出警、不立案、不惩处或随意出警滥用暴力等等,可能构成罪、玩忽职守罪、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等等。的程序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执行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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