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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双方自愿解除合同中介退还佣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肖** 福建-福州 合同终止咨询 2018.03.03 11:01:53 1537人阅读

朋友买房,因为特殊原因,买卖双方都自愿解除合同,但就解除合同中介退还佣金这件事,和中介没谈好,所以特地来咨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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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要看居间人是否已促成买卖合同签署生效。若促成合同签署生效,中介费是不能返还的。
依照《合同法》对居间合同的规定如下: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故居间方促成买卖合同签署生效后,居间方即有权收取居间服务费,居间合同终止。至于买卖合同开始履行后,因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解除,并不影响到居间合同。故解除合同中介退还佣金这件事,要视情形而定。

2018-03-03 11:10: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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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中介公司不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其利益的情形下,无权要求返还中介费。所以,你朋友所说的解除合同中介退还佣金这件事,中介只要没有上诉情形,是可以拒绝退还的。

2018-03-03 11:03: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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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要看居间人是否已促成买卖合同签署生效。若促成合同签署生效,中介费是不能返还的。依照《合同法》对居间合同的规定如下: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故居间方促成买卖合同签署生效后,居间方即有权收取居间服务费,居间合同终止。至于买卖合同开始履行后,因买卖双方的原因导致解除,并不影响到居间合同。故解除合同中介退还佣金这件事,要视情形而定。

2020-11-05 05:50: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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