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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损可以先起诉医药费再起诉伤残赔偿吗

李** 上海-杨浦区 人身侵权咨询 2025.01.14 14:52:17 481人阅读

人损可以先起诉医药费再起诉伤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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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人损案件可先起诉医药费,后续再诉伤残赔偿,遵循诉讼阶段性和先后顺序。
法律解析:
在人损案件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医药费是较为常见的操作。因为医药费是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通过先行立案并审理,可以及时确定这部分的赔偿金额,让受害者能先获得部分经济补偿。而伤残赔偿往往需要对伤残情况进行评估等后续工作,所以可在确定医药费赔偿后,针对伤残情况另行起诉。这既符合诉讼的逻辑顺序,也能更有效地保障受害者的权益。不过,要特别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比如一般的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超过了时效,即使有理,也可能丧失胜诉权。在起诉过程中,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如医疗费用的发票、伤残鉴定报告等,来支持自己的诉求,这样才能让法院更好地判断案情,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你或身边的人遇到人损案件相关问题,欢迎随时向我或者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竭诚为你提供帮助和建议。

2025-01-14 20:57: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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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损案件中可先起诉医药费,后续再诉伤残赔偿,基于诉讼阶段性。先起诉医药费可先行立案审理,确定赔偿后,若有伤残再另行起诉。这能先解决当前明确损失,再处理后续赔偿。需注意诉讼时效,避免超期丧失胜诉权。同时起诉要提供充分证据支持诉求以保合法权益。

解决措施和建议:

明确诉讼各阶段的时间节点,及时跟进案件进程。收集整理所有与医药费和伤残相关的医疗资料等证据,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严格遵守诉讼时效规定,避免因疏忽导致权益受损。若对诉讼流程或法律规定有疑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准确的法律指导和帮助。

2025-01-14 20:01: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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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损案件中先起诉医药费是合理的诉讼策略,因为医疗费用是实际发生的损失,先行主张有利于及时获得赔偿。
2. 待医药费赔偿确定后,若有伤残情况,可另行起诉伤残赔偿,这符合诉讼的阶段性和先后顺序,能更有针对性地处理不同类型的损失。
3. 一定要注意诉讼时效规定,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胜诉权。比如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4. 在起诉过程中,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诉求,如医疗费用的发票、诊断证明、伤残鉴定报告等,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025-01-14 18:15: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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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人损案件中,起诉医药费先行立案审理,确定后若有伤残再另行起诉伤残赔偿,这符合诉讼的阶段性和先后顺序,能有序解决损失赔偿问题。如因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先就已花费的医药费起诉,后续发现有伤残再就伤残赔偿起诉。提醒:
要牢记诉讼时效等规定,避免超过时效丧失胜诉权,起诉时需充分提供证据支持诉求,以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不同案情需具体分析,可咨询进一步探讨。

2025-01-14 16:48: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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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损案件里,咱一般能先把医药费给起诉,接着再去起诉伤残赔偿。就法律程序来讲,起诉医药费那就是对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的一种主张,能先立案然后开始审理。等医药费的赔偿定下来之后,如果后面出现了伤残情况,那就可以单独再起诉伤残赔偿。这是因为诉讼有阶段性和先后顺序,得先把眼下明确的损失给解决,然后再去处理后面的相关赔偿事儿。不过可得注意诉讼时效之类的规定,可别因为超了时效就失去胜诉权。而且在起诉的时候,一定要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01-14 16:00:1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先报销医药费,再做伤残鉴定能报销吗问题解答如下,可以报销。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是随同医疗费用一并报销,还是之后报销,法律法规并没有限制。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各地的规定,劳动能力初次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再次鉴定费用,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申请人负担。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鉴定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九)劳动能力鉴定费。江西省发改委、物价局《关于调整江西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2]280号三、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申请再次鉴定的,其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鉴定费用由其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5)2号二、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标准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缴纳。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费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因病或非因工伤及供养亲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由个人支付。三、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所在用人单位申请再次鉴定的,由申请方预交鉴定费,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或者再次鉴定结论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因与工伤无因果关系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其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330号三、劳动能力鉴定费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申请者承担。(一)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产生的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鉴定结果为疾病与工伤无关联、供养亲属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的结论没有变化所产生的鉴定费用由申请者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办法》沪劳保福发(200)34号第十六条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患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预付,如经鉴定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用由原鉴定机构负担。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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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26 347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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