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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如何体现

叶* 上海-嘉定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25.01.13 09:17:22 446人阅读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如何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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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夫妻约定财产制对内有法律约束力,对外效力依第三人是否知晓而定。
法律解析:
在夫妻关系中,约定财产制的对内效力是明确的,双方必须按照约定来处理各种财产事务,这是基于法律对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尊重。而对外效力则较为复杂,当第三人知晓该约定时,就应以夫妻双方约定的财产状况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这样能避免因财产约定而给第三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但若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夫妻一方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通常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另一方能证明第三人知晓该约定。例如,夫妻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若一方在与第三人交易时未告知该约定,第三人因不知情而与该方发生债务关系,那么在对外责任承担上,另一方可能也需共同承担。咨询引导:如果您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具体效力及相关法律问题有疑问,欢迎随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详细准确的解答和法律建议。

2025-01-13 12: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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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制对内对外均有效力,且需综合多因素考量。对内,约定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涉及财产各方面事务都应依约处理。对外,第三人知晓时按约定承担责任,不知晓时一方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另一方能证明第三人知晓。但此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以保交易安全和第三人权益。
解决措施及建议:夫妻应明确约定财产内容,确保双方清楚知晓。在与第三人交易时,尽量让第三人知晓约定,避免因不知情而产生纠纷。若发生债务纠纷,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法律规定处理。同时,法律应加强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明确相关认定标准,减少交易风险。

2025-01-13 12:06: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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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内效力,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内必须严格按照约定来处理财产相关事务,无论是财产的归属明确到具体哪一方,还是财产的管理由谁负责,以及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面,都要依据约定行事,这样能避免在夫妻内部因财产问题产生纠纷,保障双方的财产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2、关于对外效力,当第三人知晓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时,那么在对外经济交往等事务中,就以夫妻双方约定的财产状况来承担民事责任,这样能明确责任主体,避免因财产约定不明确而给第三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若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在夫妻一方对外负债的情况下,通常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第三人知晓该约定的除外。不过这种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夫妻通过约定恶意逃避债务等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025-01-13 11:38: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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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夫妻约定财产制明确了夫妻间财产的归属与处理方式,对内能有效规范双方财产行为,避免纠纷;对外在涉及第三人时,根据第三人是否知晓约定来确定责任承担方式,既保障了约定的效力,又兼顾了交易安全。例如,夫妻约定婚后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若一方对外负债且第三人不知该约定,另一方仍需承担共同债务责任。
提醒:
在签订夫妻约定财产制协议时,务必明确约定内容,确保双方清楚知晓。同时,对于对外交易,若涉及财产约定,应尽量让第三人知晓,以免因不知情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不同案情需具体分析,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约定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2025-01-13 11:10: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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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主要表现在这几块儿:首先是对内,夫妻间对财产的约定那可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双方得按照约定来处理财产的事儿,像财产归谁、怎么管、怎么用、收益咋分以及怎么处分等。其次是对外,要是第三人知道这约定,就以夫妻约定的财产状况对外承担民事责任;要是不知道,那夫妻一方欠第三人的债,就按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除非另一方能证明第三人知道这约定。不过这约定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得保护好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得综合考虑对内对外等好多方面因素,让法律关系清晰稳定。

2025-01-13 09:21:5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效力包括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两方面的内容。1、夫妻财产约定对内效力。夫妻财产约定对内效力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拘束力。《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是指夫妻对婚姻财产的约定可否对抗第三人。夫妻约定财产的对外效力如何认定,应从债的原理来分析。如果约定事先并没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则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债务人不能以债务人内部的约定来变更债的性质。同样,经判决、调解所确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如事先并没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也仅是对债务人之间关于债务份额的确认,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不能变更夫妻共同之债的性质。为此,《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3.适用上的优先效力。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就其适用上来看,约定财产制比法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效力。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只有当夫妻未为约定时或约定无效或被撤销时,始得适用法定财产制。二、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形式是什么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姻当事人通过一定方式将其意思表示出来,因而约定行为的形式具有明显的法律意义。《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此可见,夫妻财产制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无效。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原因有如下三点:(1)夫妻财产约定涉及夫妻双方切身的经济利益,对夫妻双方婚后的生活及婚姻本身关系至大,应该慎重进行。(2)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存续期间相当长的约定,这种约定也可能会伴随夫妻终身,如果采用口头形式极易因事过境迁或者漫长岁月的经过产生记忆不准确而影响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引发争议。书面形式根据明显,证据清楚,可以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对预防争议有很大好处。(3)夫妻财产约定往往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不便于第三人查核确定。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有效条件《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有效条件如下:夫妻实行财产约定的有效条件,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约定的应当时:(1)、约定时夫妻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约定的内容合法,双方约定的内容不得规避法律或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1、约定财产制度的种类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只能在一般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限定共同财产制这三种制度中作以选择。(1)、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约定双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2)、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约定一方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全部归各自所有,而排斥双方共有的夫妻财产制度。(3)、限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以契约形式约定其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部份归夫妻共有,而其余的归夫妻分别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即部份共同共有、部份个人所有的制度。2、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1)、约定财产制对法定财产制的效力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约定财产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财产制,所以夫妻对财产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才适用法定财产制的规定。(2)、约定财产制的对外效力在我国规定的三种约定财产制类型中,由于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对各自的财产是独享权利,对财产债务也是各自承担,因而这一约定不仅影响夫妻的财产关系,而且对第三人也将产生重要影响。由于我国对夫妻财产的约定仅要求书面形式,并不要求当事人履行公示程序,故为维护第三人的利益,法律对分别财产制下,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采取了极为严格的条件,即必须是第三人知道该约定内容的,才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如不知道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判断第三人是否知道该约定,2001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中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在此情况下,夫妻一方需要举出确切的证据,证明其在与第三人交易时,已事先告知了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情况,否则该约定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效力包括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两方面的内容。1、夫妻财产约定对内效力。夫妻财产约定对内效力是指夫妻财产约定对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拘束力。《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2、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是指夫妻对婚姻财产的约定可否对抗第三人。夫妻约定财产的对外效力如何认定,应从债的原理来分析。如果约定事先并没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则该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债务人不能以债务人内部的约定来变更债的性质。同样,经判决、调解所确定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如事先并没有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也仅是对债务人之间关于债务份额的确认,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不能变更夫妻共同之债的性质。为此,《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3.适用上的优先效力。婚姻法规定了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就其适用上来看,约定财产制比法定财产制具有优先效力。夫妻间的财产关系只有当夫妻未为约定时或约定无效或被撤销时,始得适用法定财产制。二、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形式是什么夫妻财产约定是婚姻当事人通过一定方式将其意思表示出来,因而约定行为的形式具有明显的法律意义。《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由此可见,夫妻财产制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无效。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原因有如下三点:(1)夫妻财产约定涉及夫妻双方切身的经济利益,对夫妻双方婚后的生活及婚姻本身关系至大,应该慎重进行。(2)夫妻财产约定是一种存续期间相当长的约定,这种约定也可能会伴随夫妻终身,如果采用口头形式极易因事过境迁或者漫长岁月的经过产生记忆不准确而影响权利和义务的确定,引发争议。书面形式根据明显,证据清楚,可以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对预防争议有很大好处。(3)夫妻财产约定往往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不便于第三人查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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