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芳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10余年。 专业领域:公司企业法律事务、婚姻家庭法律事务 刑事辩护 杨芳律师于2013年组建了自己的团队,团队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法律事务的处理。团队所有律师都在国内外著名法学院接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大部分拥有法律硕士、博士学位或具有海外留学或工作的经历。团队律师经验丰富。在公司法律事务领域,杨芳律师担任多家企业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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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无效的情况多样,涉及诸多方面。
1. 涉及欺诈胁迫且损国家利益:一方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协议,损害国家利益,该协议无效。
2. 恶意串通损他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和解协议不具效力。
3. 形式合法目的非法: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和解协议,无法得到法律认可。
4. 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解协议,违反公共秩序,当属无效。
5. 违反强制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和解协议无效。
6. 显失公平且乘人之危、重大误解、违反公序良俗,以及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未经追认等情况,和解协议也无效。
建议在订立和解协议时,确保各方真实表意、内容合法合规、符合公序良俗,且注意审查当事人行为能力,避免协议无效。
法律分析:
a. 若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和解协议并损害国家利益,此和解协议无效。比如利用虚假信息诱使对方签订,且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害。
b.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和解协议无效。例如双方暗中勾结,达成损害他人权益的协议。
c.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表面和解实际为非法交易提供掩护,协议无效。
d.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解协议也无效,像涉及危害公共安全等内容。
e.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必然无效。
f. 内容显失公平且乘人之危订立的,不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无效。
g. 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协议未经追认,不具备法律效力。
h. 违反公序良俗及存在重大误解的和解协议同样无效。
提醒:
判定和解协议是否无效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与证据,若遇相关纠纷,建议咨询以作准确分析。
(一)关于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和解协议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
欺诈是指一方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订立和解协议;胁迫则是指一方以给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而订立和解协议。当这种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时,和解协议无效。比如,在涉及国有资产的纠纷中,一方通过欺诈手段让国有单位签订和解协议,导致国有资产流失,该和解协议就可能因损害国家利益而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谋取私利,共同订立和解协议,使其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例如,在商业纠纷中,双方企业为了逃避税收,通过签订虚假的和解协议来转移资产,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这样的和解协议是无效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表面上和解协议的形式可能是合法的,但实际上其目的是为了从事非法活动。比如,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看似是解决经济纠纷,实际上是为了洗钱,这种情况下和解协议无效。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和解协议的内容如果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也是无效的。例如,在环境污染纠纷中,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允许污染企业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危害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和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该和解协议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必须遵守的,如果和解协议违反了这些规定,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比如,在建筑工程纠纷中,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约定的施工标准低于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这样的和解协议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六)和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且在乘人之危情况下订立: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订立和解协议时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难处境、紧迫需要或者紧急危难状态,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订立和解协议。例如,在医疗纠纷中,患者家属在极度悲痛和慌乱的情况下,与医院签订了明显对自己不利的和解协议,该协议可能因显失公平且乘人之危而无效。
(七)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他们签订的和解协议是无效的。比如,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等,他们独立订立的和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和解协议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超出其能力范围订立的和解协议,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有效。例如,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未经其父母追认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的涉及较大金额赔偿的和解协议是无效的。
(九)和解协议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如果和解协议的内容违反了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和良好风俗,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比如,和解协议中约定以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解决纠纷,如进行不道德的交易等,该协议无效。
(十)和解协议约定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和解协议的内容等发生误解,并且这种误解对其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例如,在合同纠纷的和解协议中,一方误以为对方承担的赔偿金额包含了某项重要费用,而实际上对方并不承担该费用,且该误解对其经济利益有重大影响,这种情况下和解协议可能因重大误解而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反之,若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上述条件,则可能无效。
在某些情形下,和解协议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下面来具体说说:
1. 若一方通过欺骗、逼迫等手段来签订和解协议,并且对国家利益造成了损害,那该协议无效。比如为获取不当利益欺骗对方签订损害国家利益的协议。
2. 双方恶意勾结,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时,协议无效。像为谋取私利串通起来损害集体财产的情况。
3. 用看似合法的形式来隐藏非法目的,这种和解协议也不行。例如表面是正常交易,实际是为了洗钱。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解协议无效。比如协议内容影响公共安全、卫生等。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协议无效。像违反环保法规签订的相关协议。
6. 协议内容明显不公平,且是趁对方危难时订立的,不具效力。
7. 当事人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比如精神病人签的和解协议无效。
8.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的协议,未经法定代理人认可的无效。
9. 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和解协议无效。如违背善良风俗、社会公德的约定。
10. 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时无效。比如对关键事实理解错误而签订的协议。
实际中,要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和证据来准确判断协议是否无效。
结论:
和解协议在多种特定情形下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具体需依据实际案件和证据判定。
法律解析:
1、若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协议且损害国家利益,此和解协议违背公序,当属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这种行为损害多方权益,协议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实质违法,不能被认可。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议,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必然无效。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与法律相悖,不具法律效力。
6、内容显失公平且乘人之危订立的,有失公正,协议无效。
7、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缺乏订立协议的主体资格,协议无效。
8、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协议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效力存疑,一般认定无效。
9、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不符合社会基本道德和价值观念,协议无效。
10、存在重大误解的和解协议,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能无效。
若对和解协议效力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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