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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破产欠债怎样还

薛** 上海-闵行区 破产清算咨询 2025.01.03 07:55:44 478人阅读

集团公司破产欠债怎样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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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集团公司破产后,通过明确的法定程序来处理欠债偿还。先清算评估资产确定偿债范围,再依序清偿各类债务。优先清偿破产相关费用和共益债务,保障破产程序的进行;接着清偿职工权益,体现对劳动者的保护;然后是税款,最后按比例分配剩余资产。对于担保债权,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不足部分再按序清偿。不同类型债权人因自身性质在清偿顺序和比例上有差异,这是为了公平合理地分配资产。
提醒:
在集团公司破产过程中,债权人要密切关注各阶段的进展,了解自身债权的性质和地位。对于担保债权,要确保担保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不同案情可能导致具体处理方式有所不同,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03 14:1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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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破产后偿债遵循法定程序,先清算评估资产,再依序清偿。
集团公司破产时,首先由专业的破产管理人对公司资产进行细致清算与评估,明确可偿债资产范围。依据破产法,优先清偿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这是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基础。接着清偿职工工资等劳动债权,体现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随后清偿所欠税款。若有剩余资产,再按普通债权比例分配。对于担保债权,担保物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再按序清偿。这样能确保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合理保障,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措施建议: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确保清算评估准确公正;明确各类债权的范围和受偿标准,避免争议;及时公示破产程序和清偿情况,保障债权人知情权。

2025-01-03 12:58: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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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集团公司破产后欠债偿还依法定程序,先清算资产确定偿债范围,再按顺序清偿,不同债权人情况有别,担保债权优先受偿。

2. 法律解析: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旨在公平清偿债权人。破产管理人负责资产清算评估,确定偿债基础。

3. 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保障程序推进,如诉讼费用等。

4. 职工工资、社保等劳动债权应优先保障,体现对劳动者付出的尊重。

5. 所欠税款按顺序清偿,凸显国家税收重要性。

6. 普通债权在前面清偿后按比例分配剩余资产。

7. 担保债权因有担保物可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再按法定顺序清偿。

8. 若遇相关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维护合法权益。

2025-01-03 12:14: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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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一旦破产,其欠债的偿还需要走法定程序,具体如下:
1. 由破产管理人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评估,明确能够用于偿债的资产范围;
2. 按照破产法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
    (1)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例如打官司的费用、管理人的报酬等;
    (2)清偿职工的劳动债权,包括发放工资、缴纳社保等;
    (3)偿还税款;
    (4)若还有剩余资产,则按照普通债权的比例进行分配;
3. 对于不同债权人,在清偿顺序和比例上存在差别。若存在担保债权,担保物优先受偿,若担保物不足以清偿,则按照前面的顺序进行清偿。

总之,破产还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顺序进行,以保障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025-01-03 11:27: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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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集团公司破产后,债权人应密切关注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了解资产清算和评估的进展情况,确保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2、对于职工的工资、社保费用等劳动债权,要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以保障自身权益能够得到优先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若涉及担保债权,要明确担保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的范围,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025-01-03 09:33:02 回复

企业法人符合破产条件,向申请破产后,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请债权,由破产财产偿还;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余下债务不再偿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一百二十条 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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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4 149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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