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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债权人会议包含什么人可以召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企业破产债权人会议有哪些人可以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有四种主体可决定或要求召开:1、人民;2、会议;3、清算组;4、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的债权人。相关法律可参考:《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提议时召开。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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