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和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问题中的第(二)项:“职工申请了工伤认定,因超过申请时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职工又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的,因用人单位亦未按规定及时申请工伤认定,而职工已进行完相应的前置程序,若能证明职工确系因工受伤,可直接按工伤处理”,由此可见,黎某某可通过诉讼程序来获得相应的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8-02-22 07:12:45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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