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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行为有哪些呢?

唐** 湖北-黄冈 行政处罚咨询 2018.02.22 06:10:35 19人阅读

我一个朋友现在被拘留了,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被拘留了,想要问一下移送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行为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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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以下三种情形:
    
1、送达责令停止建设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建设的;
    
2、现场检查时虽未建设,但有证据证明在责令停止建设期间仍在建设的;
    
3、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二、《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以下三种情形:
    
1、送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排污的;
    
2、现场检查虽未发现当场排污,但有证据证明在被责令停止排污期间有过排污事实的;
    
3、被责令停止排污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指通过隐蔽的方式达到规避监管目的而设置的排污管道,包括埋入地下的水泥管、瓷管、塑料管等,以及地上的临时排污管道;利用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通过高压深井向地下排放污染物等方式。
    
四、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2、破坏、损毁监控仪器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仪器、仪表的;
    
3、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4、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五、通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包括以下七种情形:
    
1、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
    
2、非紧急情况下开启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急排放阀门,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直接排放的;
    
3、将未经处理的污染物从污染物处理设施的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的;
    
4、在生产经营或者作业过程中,停止运行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5、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6、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后,排污单位不及时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
    
7、其他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形。
    
六、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以下三种情形:
    
1、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再次检查发现仍在生产、使用的;
    
2、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完成责令改正文书规定的改正要求的;
    
3、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核查的。

2018-02-22 06:21: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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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山西-太原

环境保护法不单是环保部门的法环境违法案件移送主体是一个重要但容易被忽视的问题。环保部门应当避免陷入“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部门的法”的误区。
根据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及《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尚不构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很显然,负责移送的行政主体并不局限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包括以下几个主体:
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主管部门有权移送
《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对违反环保法“生产、使用国家命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需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行为包括,“经送达责令改正文书后,拒绝、阻挠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核查的”,由此规定可知,做出并送达责令改正文书的环境保护、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都可单独成为移送主体。
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有权移送
新环保法提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虽然环保法实施至今,尚无明文对何谓“统一监督管理”一词做出明确解释,但毋庸置疑的是,我国现行环境保护管理体制下,环境保护管理具体职责是分散于政府各个行政机关的。
如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很显然立法者偏重的是对违反水污染防治法,通过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因为通过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并非大气污染物的常见违法排放方式)。但是,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监管主体在现行体制下较为复杂。例如在全国各城市均较为常见的施工工地泥浆水排放行为,因各地行政机构设置的不同,管理部门亦不尽相同。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实际操作中,各地在建工程向城市河道、市政管网偷排泥浆水的行为,普遍适用该条例和各地地方法规规章作为处罚依据,由各地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常见的为市政部门、城管部门或水务部门)实施处罚。
笔者认为,对此类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如工地偷排泥浆水造成城市河道大范围污染),应当由各地确定的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后,依《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上诉就是移送行政拘留的环境违法行为有哪些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2018-02-22 06:12:35 回复

关于环境违法行为行政拘留案件移送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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