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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口头承诺的奖金不兑现怎么办

宋* 吉林-四平 合同纠纷咨询 2024.11.27 07:09:57 461人阅读

公司口头承诺的奖金不兑现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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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状况在法律体系当中是归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首先,您得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收集那些能够证实公司曾经给出过口头承诺的证据,像是和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时偷偷录下的音,还有在聊天软件里留存的聊天记录之类的。
从法律的层面来讲,虽然口头承诺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不过,要去证明它确实是有一定难度的。要是您能够成功地证明公司确实有过那样的承诺,那就可以先和公司好好地协商一下,明确地把公司的违约行为指出来。
要是协商之后没有任何结果,您就可以向公司所在的那个地方的劳动监察部门去进行投诉,让他们介入进来帮忙协调协调。要是这样还是没法把问题解决掉,那您就有权利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把应该给您的奖金给兑现。不过这里要特别注意,劳动仲裁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来说是一年的时间,要从您知晓或者是应当知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2024-11-27 08: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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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层面来讲,这种情形妥妥地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咱得明白,首先得想方设法去收集那些能证实公司有过口头承诺的证据,像和相关负责人的谈话录音,还有聊天记录之类的。
要知道,虽然口头承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是有法律效力的,不过证明起来难度那可不小。要是能成功证明公司确实有过承诺,那咱就先和公司好好协商一下,清清楚楚地把公司的违约行为指出来。
要是协商没啥效果,就可以向公司所在地方的劳动监察部门去投诉,让他们帮忙介入协调。要是还解决不了,咱就有权利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把奖金给兑现。不过得注意,劳动仲裁是有时间限制的,通常是一年,得从您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那天开始算。
那问题来了,要是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遇到了困难该怎么办?

2024-11-27 08:27: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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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上,此类情况归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首先,您得尽自己所能去搜集那些能够证实公司曾做出过口头承诺的证据,像是跟相关负责人进行谈话时所留存的录音,以及在聊天过程中留下的记录等等。
从法律的视角来分析,尽管口头承诺在特定的条件下是具备法律效力的,然而其证明起来的难度相对较大。倘若您能够成功地证明公司确实有过这样的承诺,那么您可以先与公司展开协商,清晰地指出公司所存在的违约行为。
要是协商的结果并不理想,您便可以向公司所在地点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让其介入并从中进行协调。倘若经过这一步仍然无法将问题解决,您是有权利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要求公司履行兑现奖金的义务。不过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劳动仲裁是存在时效限制的,通常情况下是一年,这个时效是从您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自身权益遭到侵害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的。

2024-11-27 07:19: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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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儿在法律层面,是归到劳动争议那一块儿的。咱一开始,你得尽量去搜集那些能证明公司有过口头承诺的证据,像跟相关负责人聊天的录音,还有聊天记录之类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虽说口头承诺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是有法律效力的,可这证明起来难度可不小。要是你能成功证明公司确实有过那样的承诺,那你就可以先跟公司好好商量商量,清楚地跟他们指出他们的违约行为。
要是商量半天都没啥结果,那你就可以向公司所在的那个地方的劳动监察部门去投诉,让他们介入来帮忙协调协调。要是这样还解决不了问题,那你就有权利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把那笔奖金给兑现。不过,你得注意,劳动仲裁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来说是一年,得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被侵害的那一天开始算起。

2024-11-27 07:12:45 回复

本问题涉及法理问题是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因为商家有奖销售行为违反性质导致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无效。首先商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的有奖销售,实质是“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本身没有对本案消费者构成权利侵害,反而是增加本案消费者利益,但是对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侵害,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也是对整个消费者群体合法权益的侵害。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总则)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再次,本案消费者领取奖金,实际为本案商家的有奖销售的必然行为,也就是如果消费者不能领取奖金,本案商家不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还涉嫌对消费者欺诈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综上所述,本案商家依承诺向消费者兑现奖金行为,是诚信对待消费者行为,消费者领取的奖金应当得到保护。但是没有领取奖金的消费者依据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合同向商家索取奖金,如果商家行为已经依法被制止,则其主张得不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对商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由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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