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当其冲,主要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是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承受者,也就是指达到特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相应刑事责任行为能力的自然个体或者法人组织。
其次,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存在明确的故意心态,即对于所销售的食品是否含有毒害物质有清晰的认知。
再次,从客观角度来看,行为人已经实际实施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
最后,这种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主要包括国家对食品卫生的严格监管制度以及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等多重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这个事件里面涉及到的主角就是典型的普通人也就是说他/她只要年满18岁,有民事行为的能力就可以。
然后,这个人做这件事的时候心里肯定是知道自己卖的东西是有毒或者有害的食品,这就是所谓的“故意”。接着,他/她还真的去卖这些有毒、有害的食品了,这就是我们说的“客观事实”。
最后,他/她这样做其实是在破坏我们国家对于食品卫生的管理制度,同时也损害了很多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就是我们说的“所侵犯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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