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判定行贿犯罪中的主观故意,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四种情形:
第一种情况是,行贿者明明知晓自己所实施的行为乃是为收买国内公职人员以获取不合法、不合规利益而进行。
第二种情况则是,行贿者对于企图获取的非法不当利益具有清晰的认识和强烈的欲望。
第三种情况则更为具体,即行贿者充分了解和掌握给予财务与实现谋求之利益间的内在联系。从本质上讲,主观故意的关键在于凸显行贿者在整个过程中表现出的主动性和自发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这个行贿罪,判断主观故意主要看这几个方面:
首先得知道你送东西给别人是为了让人家给你办事,而且办的事情还不能是那种合规合法的事儿;
其次就是心里想着要从这儿得到特别好处,明明白白地知道这事儿;
最后也得弄清楚人家收了你的钱财跟帮你办事儿究竟有啥关系。主观故意就是说你得主动、自愿地去做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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