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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东律师

从事法律工作二十余年,专注于刑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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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春成律师

林春成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主要执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民商事争议解决。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协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委员。林春成律师先后担任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法律顾问,担任山东某普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五分钟法学院”劳动法主讲人,服务某国企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北京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为客户提供详尽的日常咨询服务,处理公司日常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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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的其他手段有哪些

刘* 辽宁-沈阳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4.11.17 09:05:06 428人阅读

强制猥亵罪的其他手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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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在法律定义上,强制猥亵罪的“其他手段”除却使用暴力或威吓手段外,也涵盖了利用被害者在昏睡、酗酒或者患有疾病等无法抵抗、不能抵抗甚至是不敢抵抗的情况下,实施猥亵行为的情形。这其中还包括通过使用恶意欺诈、药物麻醉等非法手段,让被害者丧失抗拒能力来达到实施猥亵的目的。这些手段的根本性质在于,它们都践踏了被害者的意愿,侵害了他们在性方面的自主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2024-11-17 12:57: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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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手段包括趁人家不省人事、喝得烂醉如泥、生病没法抵抗时搞羞羞的事;也包括骗人、给人下药什么的,使他们失去抵抗力后来摸摸亲亲。这就是欺负别人不想干的,侵犯了别人的性自由。

2024-11-17 12:34: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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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能会觉得疑惑,为什么强制猥亵犯罪里面还有个"其他手段"?这个"其他手段"有些人可能会趁着别人喝得不省人事,或者是生病了、昏迷了之类的不能动弹,也没有办法反抗,就去摸人家,这也是强制猥亵犯罪。另外,如果你不是拿刀逼着对方让他听你的话,而是用一些骗人的手段,比如说让别人喝药、打针什么的,让他们失去抵抗能力,然后再对他们动手动脚,那也是强制猥亵犯罪。其实无论是哪种方式,都是在强迫别人做他们不想做的事情,侵犯了别人的人身权利和尊严。

2024-11-17 10:44:36 回复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参与诉讼,通过会见、阅卷及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不持异议。但被告有如下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  1、被告人周某于2009年到北京某公安局的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根据某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可以知道,被告人周某是在其母亲和民警的通知下,没有反抗逃跑拒绝阻碍等行为,而是直接去的公安局。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所以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与周某其后的供述以及被害人武某的陈述,其他证人证言相互吻合,即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已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周某应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1、被告人周某在犯罪前与被害人认识。  被告人周某与其他人是在被害人家里玩牌后才去的洗浴中心。在洗浴中心打牌时才偶然发生犯罪的。这有被害人武某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2、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只是实施了胁迫行为。  强制猥亵妇女是采用暴力、胁迫还是其他方法,这也关系到对被告人量刑的轻重。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妇女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等方法使妇女不能反抗。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妇女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如杀害、揭发隐私等。  本案中,被告人的供述及被害人的陈述均证明被告人没有使用暴力,而只是以“不同意就强奸你”的语言相威胁。  3、被告人在犯罪后与被害人仍有一定的相处,联系。  犯罪后,因深夜门锁,被告人与被害人没有离开洗浴中心,两人在洗浴中心同一间屋里同一张床上睡到天亮,期间相安无事,被告人没有再次强制猥亵被害人。  三、被告人年龄尚小,正值青春期,且是偶犯,初犯。  被告人虽已成年,但年龄尚小,正值青春期,其不健康的性取向,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了我国对青少年性教育的不足与缺陷。被告人这次犯罪并无预谋,没有前科,是初次犯罪。  四,被告人有检举他人违法犯罪的情节。  被告人在本案侦查阶段就举报郑某涉嫌强奸一案,并提供了被害人及相关证人的身份住址等情况。对被告人有利的这些证据司法机关应当查明。据目前辩护人了解到的情况,尚无“不能查证属实”的信息反馈。为打击犯罪鼓励检举他人犯罪,恳请贵院对被告人的检举郑某的犯罪情节核实。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某虽然构成犯罪,但有以上从轻减轻情节。恳请贵院以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周某做出较轻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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