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这几天就要司法考试了,有很多知识点还是没有摸得很清楚,咨询下行政强制法邮寄送达
立法的结束就是法律适用的开始。为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国家工商总局结合工商机关执法实践,设计了7种常用的《行政强制法》文书。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由于《行政强制法》对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及期限的规定大多比较原则,或者未做出具体规定,执法人员难以把握。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及期限,既涉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又涉及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救济权,应当予以重视和研究。⑴
(一)行政强制决定的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直接送达是一种最基本的送达方式,它常常被用于民事诉讼当中。在民事诉讼中,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都应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
在《行政强制法》中也有相关规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书应当在执行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当直接送交本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送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此外,该法还确立了直接送达优先的原则,即应先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当事人不在场的,才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送达。规定直接送达优先原则,是因为直接送达是最简便易行的方式,并且对当事人知情权的保护最为有力。
1、直接送达适用的情形
行政强制决定如何送达当事人,一直是执法实践中的一个不大不小的问题。由于《行政强制法》确立了直接送达优先的原则,所以一般在实践中执法部门都会首先采用直接送达,毕竟这种方式最简单直接,也最能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在《行政强制法》中,有三处涉及行政强制决定送达生效的规定:一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要求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理由、依据、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现场笔录由当事人签名。二是行政机关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程序,要求当事人陈述申辩,行政机关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三是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当事人程序的规定,明确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送达。⑵
以上的这三条规定,都有一个共同的假设前提,就是当事人到场或者当事人被送达了,这也是直接送达的本质所在。
2、直接送达的瑕疵
我们知道,直接送达的目的在于节约行政成本,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陈述权等合法权益,缓和行政机关与老百姓之间的矛盾。但是,在执法实践中,当事人主动到场或当事人被送达了这个假设有时候是不成立的,有些是当事人确实由于一些不可抗力或客观事由无法被送达,但有些则是当事人主观上存在故意致使行政机关无法找到当事人。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逃逸或者避而不见的情况较为常见。
举两个常见的例子:一是“黑车”现象,目前在一些中小城市“黑车”现象很猖獗,行政机关在整治过程中抓住了“黑车”,但是问题在于我国除了公安机关以外其他行政机关无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一些司机为了逃避相关处罚不再露面导致行政机关办事难。二是违法施工现象。这也是一些城市,尤其是居民区一些违法搭建情况较多,当行政机关发现正在违法施工时,施工人员可能不知道建筑物主人,或者建筑物主人避而不见执法人员等。这都是现实执法中我们经常遇到的情况。
在上述的情形下,有关行政强制的所有决定如果仍旧依照法律规定的优先适用直接送达,实践中根本就无法送达给当事人。而法律规定行政决定只有送达当事人后才能生效,那么如果无法送达,该行政强制决定也就不能生效,此后的法律规定的后续程序,事实上也就无法启动。这给行政机关的执法带来很大的不便,产生了很多不确定性。依照法定程序,该履行的环节由于当事人的避而不见就无法实施。没有实施这些程序,会增加执法人员对自己行为合法性的担忧,影响执法及时有效。
行政强制法邮寄送达的大致要点为您呈上,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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