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工伤所带来的身体机能改变可能使劳动者原本胜任的工作岗位难以承担,因此工伤调岗的举措旨在确保劳动者能够继续适应现有的工作环境,并且获得与之相应的合理薪酬以及就业机遇。在通常情况之下,若因工伤致使劳动者无法适应该前的职业角色,雇主有责任将其调配至更为适宜的岗位上。而在此过程中,调岗的决策必须遵循合理性、公正性以及合法性的原则,绝不可以此为由降低劳动者的福利待遇及权益。
2024-11-14 12:30:00 回复
想象这样一种情况:你因为工作受伤了,那工伤之后给你调换个岗位也是为了让你好好养伤,并且还得保证你即便身体有变化,也能找到适合自己干的活儿,拿到差不多的工资和工作机会。所以说要是工伤把你原来干的活儿都给搞砸了,那你的老板就应该帮你找个更适合你的新岗位。当然这个调岗可不是随便乱来的,得按照合理、公平、合法这三大原则来办,绝对不能因为这个就降低你的福利待遇和权益。
2024-11-14 12:03:45 回复
解析:
“在你工伤以后,给你换个新岗位,其实就是想让你在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之后,还能够继续干活儿,并且也能拿到差不多的工资和工作机会。”通常情况下要是因为工伤搞得原本的工作干不下去了,那老板就得把你调到一个适合你的地方去干。而且这种换岗的事情要讲究合情合理、公平公正,绝对不可以趁机减少你应得到的东西或者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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