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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主要表现有哪些

张* 重庆-巫山县 商业秘密咨询 2024.11.10 17:44:10 471人阅读

侵犯商业秘密主要表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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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主要有以下情形:
一是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
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用上述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三是违反保密义务或者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是明知或应知商业秘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

2024-11-10 22:45: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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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主要有下面这些情况。
第一种,就是有人会用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去获取那些商业秘密所有者的秘密。
第二种情况是,有人把用前面那些不正当手段得来的商业秘密给披露出去,或者自己使用,再或者允许别人使用。还有,要是有人违反了保密的义务,或者没有按照商业秘密所有者关于保守秘密的要求来做,反而把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披露出去、自己使用或者让别人使用,这也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
最后一种情况就是,有些人明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某个商业秘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得来的,可还是去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别人的这个商业秘密。

2024-11-10 21:06: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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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主要有下面这些情况。
第一种就是用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去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种,就是把用前面这些不正当手段得到的商业秘密,给披露出来、自己使用或者让别人使用。
第三种情况是,违反保密的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然后把自己掌握的商业秘密披露出来、自己使用或者让别人使用。还有一种情况是,明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商业秘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得来的,可还是去获取、使用或者披露别人的商业秘密。

2024-11-10 20:00: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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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侵犯商业秘密主要体现为如下几种情形:
其一,通过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其二,对以前述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进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其三,违背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将自己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予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
其四,在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为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情况下,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024-11-10 19:39:24 回复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知悉其为他人的商业秘密,并明知或应知系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然获取、使用、披露该秘密,所以法律将这种行为也作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来对待。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主体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侵犯商业秘密罪主体有哪些⑴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员、企业的职工或临时雇佣工等;⑵现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企业的人员;⑶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如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等;⑷对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人,比如审计人员、税务人员、主管人员、工商管理人员等;⑸除上述四种人员可能因披露商业秘密而成为主体要件外,其他任何人员均可能因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成为该罪的主体;⑹依据合同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此外,为了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与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分子事先有通谋的单位或个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所谓盗窃商业秘密,包括单位内部人员盗窃、外部人员盗窃、内外勾结盗窃等手段;所谓以利诱手段获取商业秘密,通常指行为人向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财物或其他优惠条件,诱使其向行为人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胁迫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采取威胁、强迫手段,使他人在受强制的情况下提供商业秘密;所谓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非法手段。例如,通过商业洽谈、合作开发研究、参观学习等机会套取、刺探他人的商业秘密等。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所谓披露,是指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向第三人透露或向不特定的其他人公开,使其失去秘密价值;所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是指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具体情形。需要指出的是,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人,如果将该秘密再行披露或使用,即构成双重侵权;倘若第三人从侵权人那里获悉了商业秘密而将秘密披露或使用,同样构成侵权。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可能是与权利人有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也可能是权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知情人,上述行为人违反合同约定或单位规定的保密义务,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擅自公开,或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即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4、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一种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知悉其为他人的商业秘密,并明知或应知系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依然获取、使用、披露该秘密,所以法律将这种行为也作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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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解析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第三人在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仍然从侵权人那里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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