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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和撤销的效果区别在于什么

龙* 海南-三亚 合同终止咨询 2024.11.10 15:58:28 468人阅读

合同解除和撤销的效果区别在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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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与撤销的大不同在于,前者因为双方协商解约、法定或约定条件满足导致的合同权力义务终止,双方不必再履约,已履约则需视情况决定是否恢复原样、采取其他纠正举措以及索要损失赔偿;后者多源于重大误解、欺骗、强迫、不公等法定理由,使得合同从建立之初就无法律效力,撤销后,因合同所得的财产应归还,无法归还或无需归还的,应以折现方式补偿。

2024-11-10 21:45: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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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跟撤销到底有啥不一样?其实最关键的就是在这个效果上了。如果你想解除合同的话,得看你们俩商量好了没,或者是碰到了法律规定的理由或者条约的特殊状况。那么合同的权利义务就没了,像还没完成的工作也要停下来,已经干了的活儿,可能要按照不同的情况来处理了,有些需要恢复原状,有些可能需要做些别的修补工作。
同时,你还有权向对方要损失赔偿。而如果你想要撤销合同的话,那就是因为你对其中的重大事情产生了误解、被人骗了、受到了威胁、遭遇了明显的不公平等因素,导致合同从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了。撤销之后,因为这份合同得到的东西都应该还给人家;要是还不了或者没必要还的话,那就要折算成钱给人家补偿。

2024-11-10 19:54: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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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和撤销这两种情况,最基本的区别就是,合同解除往往是因为大家商量法律上有规定或者是约定的事项成熟了,就可以让合同里面的权力和义务结束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有些内容还没执行完,那就不用再走了,但是那些已经完成的部分就要看具体情况来决定要不要恢复到原来的样子,或者采取别的弥补措施,同时还有权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而合同撤销,则是因为出现了像重大误解、被骗、被威胁、不公平等等这样的法定理由,导致这个合同从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如果真的撤销了,那么因为这个合同得到的东西都得还给人家;如果还不了或者没必要还的话,就应该按照市场价格给人家一些补偿。

2024-11-10 18:24: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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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合同解除与撤销之效应,其主要之处在于:合同解除通常源于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根据法规规定或者约定条件的满足,从而使得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宣告终结。在合同解除之后,尚未履行完毕的部分将无需再予履行,而对于已履行部分则需结合实际状况决定是否需要恢复至原有状态、施行其他补救措施,同时还拥有求偿损害的法定权益。
然而,合同撤销却是因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行为、压迫性条件、明显不公等法定因素,导致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便失去了其法律效力。若适用了撤销程序,那么因该合同所获得的所有财产都应予以归还给相关方;倘若无法实际归还或没有必要进行返还的话,则应对其进行估值并给予相应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024-11-10 16:30:12 回复

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相对于绝对无效合同而言,可撤销合同属相对无效合同,其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故其相对无效。在行使撤销权后,合同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效力。合同解除权就是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享有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直接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法律后果。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方法,《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在名称上具有相似之处,且在宣布撤销的后果上也具有相似之处,两种撤销权的行使都会导致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根据12月底施行的《合同法解释一》第25条的规定:“债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所以,行使作为合同保全的撤销权也会发生与请求撤销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一样的效果。但是,二者在性质上存在着根本的区别,表现在:1、二者是合同法上两种不同的制度,分别属于合同效力制度与合同保全制度。可撤销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使撤销权针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请求撤销,从而实现撤销权人的意志和利益。而撤销权制度是法律为了保全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所设立的一种措施,它并不在于保障当事人实现其真实的意思。2、从主体上看,可撤销合同制度赋予撤销权人以撤销权,撤销权人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人或受害人。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中,撤销权的主体是债权人。3、从二者撤销的对象来看,可撤销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是针对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请求撤销,撤销权人请求撤销的是他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也就是说撤销的是自己的行为。而债权人的撤销权主要是针对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有害于债权人权利的转让财产的行为而设定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旨在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因此,这种撤销权的行使撤销的是他人的行为。4、从效力上来看,在可撤销制度中,撤销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所以撤销权的行使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之中,撤销权的行使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5、从权利的存续期间来看,两种撤销权的行使都要求从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但我国《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该规定并不适用于可撤销合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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