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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婚内财产的案由什么来负责的呢??

付** 西藏-阿里 财产分割咨询 2018.02.17 15:39:53 3347人阅读

我想离婚了现在需要办理一下有关的婚前财产的问题的,分割婚内财产的案由什么来负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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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能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实际生活中,夫妻一方管理(占有)夫妻共同财产,排除另一方对财产的支配权。但由于种种原因,另一方又不愿意离婚,起诉到法院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能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审判实践中也存在较大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共有关系是最典型的共同共有关系,而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而成立的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对某物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共同共有人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内,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只要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就无法划分各自的份额,无法确定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只有在共同关系终止,共有财产分割以后,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某些情形下,法律应当提供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护自己财产权利的救济途径。如持有或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私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转移、变卖,为了赌博、吸毒而单独处分共同财产等,而另一方因种种复杂的因素不想离婚,或者在起诉离婚后被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如果绝对不允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只能眼睁睁看着对方随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无可奈何,其结果是有悖公平原则的。近年来,有的法院尝试以“夫妻共同财产支配权纠纷”为案由,处理实际生活中夫妻一方侵害另一方共同财产权的纠纷。法院用“支配权”的方式解决了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燃眉之急,同时也顺应了“非经约定不能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的主流思想。

2018-02-17 15:42: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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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损害赔偿是相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而言,又可称为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了损害,分割婚内财产的案由受害人在不请求离婚的前提下,请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制度。在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对受害人提出的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法律是否应予支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肯定说,认为,婚内侵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有逐步上升趋势,但受害方处于家庭、子女利益或生活等各种原因,只要求赔偿,而不请求离婚。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的请求如果的不到支持,对受害人显然不公平,因此,只要符合侵权行为法构成要件,加害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否定说,认为,家庭领域中的私人生活不到解体时应尽量避免法律的介入,以避免加速婚姻解体的负面效果,还认为,婚内损害赔偿是“左口袋进,有口袋出”,夫妻共同生活的特殊性使婚内民事赔偿不具有实质意义。
我们赞同肯定说,婚姻关系当事人虽然具有特殊性,但婚姻法没有确立“婚姻侵权豁免原则”,婚内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基于婚内侵权,受害方所得的赔偿即转化为其专有个人财产,日后夫妻关系一旦解体或配偶一方死亡,该财产应当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割出来,这对夫妻财产分割和继承有重大影响。

2018-02-17 15:41: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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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有协商和起诉两种方法,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后,凭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结婚证、身份证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任一方的户籍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
若协商不成只能起诉。起诉要到被告户口地或被告居住超过一年以上的所在地法院。
4,抚养权方面,要按照那一方的抚养对孩子成长有利原则,法院确定抚养权时会综合考虑孩子现在的生活状态、夫妻双方的工作收入及道德方面及孩子是否一直由一方父母在抚养等因素来判断。
2岁以下的小孩一般判给母亲抚养,10以上的孩子,要听取孩子的意见. 若有两个小孩,原则上是一人抚养一个小孩的
没有扶养孩子一方应支付抚养费,抚养费一般是未抚养孩子一方收入的20-30%。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具体抚养费的确定要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及孩子可能的实际生活花费来确定。
5,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归夫妻共同所有和负担,一般是一人一半,本着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6.依照法律规定,有家庭暴力时,受害方离婚时,可以要求家暴方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且在分财产综合考虑,适当照顾受害方!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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