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进行时第三人可提第三人撤销之诉。若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未参加诉讼,且有证据证明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文书的法院起诉。
(二)在执行程序中提第三人撤销之诉要与执行异议制度区分。若主张对执行标的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按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解决;若认为生效裁判本身有误,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