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湖北法律咨询 > 随州法律咨询 > 随州合同效力法律咨询 > 合同约定超出法定范畴有效吗

合同约定超出法定范畴有效吗

杨** 湖北-随州 合同效力咨询 2024.11.04 05:41:22 486人阅读

合同约定超出法定范畴有效吗

其他人都在看:
随州律师 合同事务律师 随州合同事务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合同约定超出法定范围是否有效,要具体分析。
若超出法定范围的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通常无效。如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在合同中约定实施,该约定无效。
若超出法定范围的约定未违反强制性规定,是双方自愿达成的补充或拓展条款,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就可能有效。
例如,双方在法定违约金计算方式外另行约定不同数额的违约金,只要合理,可能被认定有效。总之,要综合多种因素和具体法律规定判断。

2024-11-04 11:54:02 回复
咨询我

合同里的内容要是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那有没有效得看情况。
要是这个超出的部分违反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里不能改的规定,那这部分内容一般就是无效的。就像是有些法律明文说了不能做的事,合同里却写了要做,这样的内容就没效。
但要是超出的部分没有违反那些硬性的规定,而是双方自己商量好增加的或者拓展的内容,并且没有损害到国家、社会或者别人的利益,那有可能是有效的。
比如说,法律规定的违约金算法之外,双方还另外约定了更多或者更少的违约金金额,如果这个约定是合理的,那就有可能被认为是有效的。总之,得看很多情况和具体的法律条文来决定。

2024-11-04 10:24:24 回复
咨询我

合同约定超出法定范畴是否有效得具体分析。有可能是有效的,如果超出法定范畴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是双方自愿达成的补充性或者拓展性条款,而且又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就像双方在法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之外,另行约定更高或者更低的合理的违约金数额,这就可能被认定有效。当然,如果超出法定范畴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这个约定通常就是无效的。比如说,要是合同里约定去做某些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这种约定肯定是无效的。总之得综合各种因素还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来判断合同超出法定范畴的约定是否有效。

2024-11-04 08:24:48 回复
咨询我

通常而言,对于合同约定超出法定范畴是否有效的问题,应当进行具体分析。
若超出法定范畴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约定一般为无效。例如,若法律法规明确禁止某些行为,而合同中却约定予以实施,此类约定便不具备法律效力。
然而,若超出法定范畴的约定未违反强制性规定,属于双方自愿达成的补充性或者拓展性条款,并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那么该约定则有可能是有效的。
例如,在法定违约金计算方式之外,双方另行约定了更高或者更低的违约金数额,只要该约定合理,便可能被认定为有效。总之,需综合各类因素并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2024-11-04 06:49:44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案例:某职工在公司工作时间被机器挤伤,医疗费支出56200元。该公司为其申报工伤,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书。后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级别为六级。公司持医疗费单据到社保部门报销,只拿回30000元。理由是其余26200元非保险报销范围,不予报销。故该公司只向职工支付30000元。职工不服,诉至仲裁委,要求公司承担余下26200元。公司答辩说,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职工仲裁请求并无法律依据。职工觉得很冤枉,该当如何该部分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理由:1、《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政务院修正公布)第十二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该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保险条例,确立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职工不承担任何医疗费。目前该条例并未明文宣告失效。2、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十七条……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这个部门规章虽然已经失效,但其规定精神与上述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一致,仍然是职工不负担医疗费。3、《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该条例只规定了所需要费用符合目录的,从工伤基金支付,但没有规定不符合目录的,由谁承担。所以可以认定这是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个法律漏洞。但绝不能因为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文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所以认定职工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前文已述,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尚未完全失效。4、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也就是说,制定条例首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获得救治,而已存在的1953年劳动保险条例确定的是职工不承担医疗费,那么如果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就可适用与之相同的立法目的的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来作为判案的根据。否则,就会出现与其立法目的相反的结果。换句话说,没有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可以不承担医疗费,有了以保障职工救治为目的的条例,反而职工还需要承担一部分医疗费,这是很滑稽的。5、按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也就是说,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期间的工资都不变的发给职工,难道医疗费还得职工承担因为医疗费是职工受伤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而工资是间接损失,岂有只赔偿间接损失不赔偿直接损失之理类似的还有其他工伤待遇,道理基本相同。学理上称之谓举重以明轻。6、如果单位不投保,或者说职工从各种原因考虑,不要求单位投保,那么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我们现在的判例是单位就得承担职工所有的医疗费。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就是单位和职工不投保,职工反而受到更大的保障,而如果按工伤保险条例投保了,职工受保障的程度还降低了,这无异于鼓励职工不按照规定投保,这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正常运转来说,是一个不小的问题。7、换个角度分析:假设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而只是雇佣关系。按照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所有的法律及相关规定都没有限制什么治疗费的报销范围。这又出现了矛盾:没有工伤保险条例保障的雇员不需要担心承担因工负伤的治疗费,而受到工伤保险条例保障的职工反而要承担一定的治疗费用,这也是不合理的。8、那么,单位已经投保了,为什么还要承担部分责任呢还得从立法目的的另一方面考虑。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可以看出,制定条例只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不是说免除风险。法律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只要投保就可以不需要承担工伤引起的责任。相反,前文所述停工留薪期的待遇就是一个很好的反证。尽管单位投了工伤保险,但原工资福利待遇还得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所以说,用人单位投保只是在一定程度下减少风险而非免除责任。9、那么工伤保险条例为什么要规定这个限制呢(1)虽然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说明,但作为保险业来说,要保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必然要求保险部门承担有限的责任。(2)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的另一方面是: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也就是说促进工伤预防也是工伤保险条例的一个目的。而预防的主体首要是用人单位。这个道理很明显,用人单位负有职工培训义务,负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义务(劳动法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所以,适当地给用人单位以经济上的压力,以引起用人单位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符合立法目的。综上所述,从我国劳动保险立法的历史来看,从来都是职工不需要承担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保障职工救治才是首要目的,用人单位只是可以分散风险而非免除责任;在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受伤职工间接损失的情况下要求单位承担直接损失更符合逻辑;也符合促进工伤预防的立法目的。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合同事务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