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开发商未能恪守交付期限,则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次日起始算违约时间。若在接到通知后的三个月之内仍未履行义务,给不出正当理由解释,消费者有权选择解除购房合同,同时向开发商索回已经支付的全部房款和逾期应得的利息,并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法律责任。然而,若在收到催促之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完成了交付,那么,尽管无法解除合同,但消费者依旧有权利向开发商提出索赔,以补偿超过合约定期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若开发商未能依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则其违约行为自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开始计时。在给予对方合理的通知和催促之后,如果对方在接下来3个月的时段内仍然无法按时履行义务并且未能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那么当事人便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并且有权向开发商索回先前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收到的利息回报,同时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所引发的法律责任。然而,如果开发商在收到相关通知书和催促之后的3个月内成功进行了事实上的履约,那当事人将不得解除合同,但他/她仍然拥有主张开发商对逾期天数的额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力。
2024-10-29 12:24:03 回复专业解答依我国法规,房屋交接期限从合同交房日起算。若开发商不能如期交房,经书面催告后三个月仍未解决且无合理理由,购房者可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退房款本金及未付部分利息并承担法律责任。若三个月内开发商完成交房,购房者不能解除合同,但可要求赔偿因逾期交房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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