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条款之规,对于专业估价师在工作中存在伪造、篡改或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等行为者,应由县级及以上级别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严厉训诫,勒令其在限定时间内彻底整改,同时课以罚款惩罚。若该类行为涉嫌触犯刑法法规,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涉及房产评估领域的评估员若涉嫌故意签署虚假的评估报告,应当受到县级及以上地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严肃警告,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相应的修正和更正,同时还需承担罚款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4-10-29 12:32: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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