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行政裁决之规定如下:经相关当事人提出书面请求后,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单位应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权进行裁决。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拆迁申请人时,则由其所属同级别政府作出裁决。裁决内容应包括补偿形式及金额,安置用房总面积与位置,搬迁截止日期,以及搬迁过渡方式与过渡期限等关键性事项。裁决结果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公布。
若拆迁当事人对于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同时,亦可在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履行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所做出的裁决,且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完成搬迁工作,此时,可依据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强制拆迁。具体而言,由房屋所在地区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职能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一、行政裁决程序:如有当事人提出申请,则应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予以裁决。在特殊情况下,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即为被拆迁方,则应由其所在的同级别人民政府进行裁决。裁决的具体内容包括补偿方式与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及其地点,搬迁期限,以及搬迁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等关键性事项。法律规定,裁决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做出。
二、司法救济途径:若拆迁当事人对于裁决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此外,亦可在接收到裁决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强制拆迁措施: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履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做出的裁决,且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完成搬迁,此时可依法采取强制拆迁措施。具体而言,此项工作可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后者负责执行。
1.行政裁定程序:经当事人提出申请后,由来自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机构进行裁定。
然而,若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正是被拆迁方,则应由其所在地区的同等级别人民政府进行裁定。裁定的具体内容包含了补偿方式及补偿金的数额、安置用房的面积以及安置地点、搬迁的期限、搬迁过程中的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等多项事宜。裁定结果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天之内做出。
2.法律诉讼途径:若拆迁当事人对于裁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的60天内,向作出裁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上级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此外,亦可在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强制拆迁措施:倘若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履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做出的裁定,且在裁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能完成搬迁工作,此时便可依法采取强制拆迁措施。具体而言,这一行为将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予以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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