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您明知道他人正在通过信息网络进行犯罪行为,却依然决定向他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以及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甚至于还包括提供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情节严重的话,便有可能被认定为犯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将面临刑事诉讼的追究。
众所周知,当行为人在知情的情况下,为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业务、网络存储服务、通信传输处理等技术支持,抑或是从事广告推广以及支付结算等协助行为,且所涉案件情节严重时,该行为便可能被认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从而启动刑事司法程序进行立案侦查和起诉。
解析:
在明知道他人正意图通过运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行为时,如果我们依然为他们的犯罪行为提供诸如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以及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援助,甚至是在广告推广和支付结算等环节上提供相应的协助,只要这种行为的恶劣程度达到一定级别,便可以被视为犯下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名,并将因此被正式立案追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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