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总监不履职处罚依据有哪些,想了解关于工程总监不履职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律师回复]工程监理总监理工程师不履行监理职责的,其处罚依据主要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相关规定。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规定在岗履职、未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落实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工作要求、发现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工、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以及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不履职行为,均属于依法应当予以追责的情形。依据上述法规规章,对不履职的总监理工程师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因不履职造成质量事故、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还有不懂的,需要解答的。请联系袁红军律师(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