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抗诉案件认真审查。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的,法院依审判监督程序重审案件,重审时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经审理认定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纠正。
法院,对待抗诉案件那可老认真了,都得仔仔细细审查一番。检察院要是抗诉的理由站得住脚,法院这边就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把案件重新审理一遍。这重新审理的时候,方方面面都得瞅,像案件的事实是咋回事,证据都对不对,法律适用有没有毛病啥的,全都得审查到。要是审完了觉得原来的判决或者裁定确实存在错误,那肯定得依法给纠正过来。
法院对待抗诉案件那可是相当认真地审查。当进入重新审理阶段的时候,就像展开一场全面大检查,案件事实、证据还有法律适用等各个方面都逃不过它的审视。这重新审理的契机是啥?就是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的时候,这时候法院就会依据审判监督程序来重新审理案件。要是经过这么一番审理,发现原来的判决、裁定真的存在错误,那法院可不会含糊,会依法把错误纠正过来的。
解析:
法院对待抗诉案件将予以审慎审查。一旦检察院的抗诉理由得以成立,法院便会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在重新审理过程中,会全方位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等要素。若经审理判定原判决、裁定确实存在错误,则依法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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