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公安局民警在追捕犯人的时候,遇到下面这几种情况,就有权下令搜身了:那个人可能把手枪藏起来了;或者是他身上可能带着能让我们更明白他犯了什么罪的证据;再比如那个人死活都不让我们检查,但我们知道不检查的话,破案就难上加难了。所以说,这个搜身就是为了保证我们能顺利地把案子给查清楚,找到最关键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
【人身检查】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当公安机关在面对犯罪嫌疑人时,若是出现了如藏匿凶器、持有可证明其犯罪事实之物证等特定场景以下所述情况之一,可依法实施强制性身体检查。
另外,若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检查而采取不合作态度,而此项检查确对案件调查具有重大意义且有助于揭示真相,那么公安机关也有权依法进行强制性身体检查。此类强制性身体检查的目的在于确保案件侦破工作得以顺利推进,并为获取关键性证据提供必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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