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若存在一方欠债,需区别是否为共同债务或一方之债。如用于共同生活、生计或共同意愿所负债务,则属共同债务,离异后双方均须负责还债;若为个人名义超于家庭日常开销之债,则视为个人债务,由欠债者独立承担。
夫妻俩闹离婚的时候,如果有人欠了别人的钱,那就得弄清楚这个债务到底算谁的?看它是不是两个人结婚以后共同花掉或借来的钱。要是这样的话,那这就是个共同债务,离婚之后你们俩都得还这个钱。但是,如果这个债务是其中一个人自己偷偷借的,而且数额超过了你们家正常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个钱就应该由欠债那个人自个儿还。
要是你们两个人离婚了,中间还有点破事儿要处理,比如说某一方可能欠了点钱没还清。这个时候,就得看看这笔账算不算你们俩一起欠下的。要是这钱是因为你们俩一块儿过日子、一起做生意或者实在受不了彼此的意愿欠下来的话,那基本上就是你们的共同债务,结婚以后你们两口子可都是要一起还的。但是,如果这钱是人家一个人名下借出来,不是为了你们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那么这钱很可能就被认为是他自己的债务,得由他自己一个人还了。
解析:
在夫妇离婚的纠纷中,如若发现其中一方负有债务,那么就需要明确这笔债务究竟是属于夫妻间共同债务抑或是个体债务。
根据相关规定,假如该笔债务的产生源自于夫妻二人共同生活的开支、共同事业的运营、或源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与决策过程,则通常会被视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即使在离婚之后,两位当事人仍需共担还款责任。
然而,若是其中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且其行为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而产生的债务,那么这种情况下,这笔债务往往会被判定为个体债务,由负债的一方独立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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