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业主在接收房屋时最多可延长至三个月之久,若买受方经过相应催告程序且卖方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未能履行交付房产的义务,除非双方另有明确规定,否则,买受方可依法解除该项买卖合同。然而,在通常情况下,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房屋交付,不得出现任何延误现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四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业主在接收到房屋后,拥有最多不超过三个月的宽限期以进行验收和确认,而在此期间内,卖方应积极配合并履行相应的交房义务。然而,若买方已经按照法律规定做出了合理的催促行为,并且卖方在这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能履行其交房义务的话,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否则买方有权依法解除该购房合同。然而,在通常情况下,买卖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按照预定日期交付房屋,不得出现任何延迟现象。
2024-10-14 12:57:47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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