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13426037149
找律师
18万律师在线服务
问律师
咨询身边的法律专家
查知识
更多更全的法律资讯
解析:
关于延期交付房产所引发之赔偿责任的具体规定如下:若双方明确商定,则逾期交付期限内,每延期一日需向购买方支付买卖总价格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这种情况下,若当事人认为该违约金过高导致其权益受损,则可以依法要求予以适度降低;反之,若提出违约金过低,未能弥补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者,亦可基于自身损失主张相应调整。而在确定最终违约金金额时,应当根据违约行为对对方损失所产生的影响来决定。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逾期交付房地产的补偿准则规定,需要以延迟一天向买方交付房屋作为基准,按照交易总价的万分之五的比例,对卖方进行违约金的赔偿。在处理相关事宜时,如若有当事人因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申请降低违约金水平,根据法律规定,应将违约金调整至不高于实际损失的30%方为合理;倘若当事人以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过低,导致其遭受了损失为理由,要求提高违约金额度,在这种情况下,只有通过实际造成的损失来确定违约金的确切数额才是合规的做法。
2024-10-14 09:57:41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