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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能不能不交定金不退

王* 天津-开发区 房屋买卖咨询 2024.10.14 05:58:37 358人阅读

购房能不能不交定金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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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买房定金是否能够退还之问题,这一做法在法律上是合法的。若债务人切实如约地依照约定履行了其担负的债务,那么此时所支付的定金就应该被折合成货款或另予退还。然而,当负债人未能按照承诺偿还债务或是其履约行动无法满足约定的标准、导致与合同目的背道而驰时,便无资格再要求债权人归还定金。反之,如果收受定金的当事人未能履行自己的债务或其履行行为未能达到约定标准、从而阻碍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则应向负债人退还双倍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024-10-14 11:0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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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订金原则上不可退还。若债主适时尽责履行其责任,则此种订金理应充当购买价格或全数予以回收。然而若是给付订金之一方未能及时履行或履行过程中未能达到预定要求,以致无法实现原本合同所规定的目标,便无法向对方请求退还该部分订金;同样的,接受订金者若无法同样适时尽责地履行其责任,导致原定合同利益无法实现,亦应对另一方提供双倍金额的补偿作为订金的回报。

2024-10-14 09:0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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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产所支付的定金在法律上是不可退还的。根据相关规定,当债务人完全履行债务时,所交付的定金应当直接划入价款金额中或者由债权人予以收回。而当缴纳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照合约如期履约或者其履行行为无法达到合约预先设定的目标,那么他将失去索回定金的权利。同样地,如果收款方也未能履行应尽的义务或者其违约行为导致合约无法实现原定之目标,那么他必须向对方双倍返还缴纳的定金。

2024-10-14 07:30:53 回复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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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解答关于房屋交易中定金能否退还的专业咨询在缴纳购房定金之后,倘若您决定不再购买该房屋,那么通常情况下,这笔定金是无法退还的。根据我们国家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向对方支付定金的当事人如果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违背了债务承诺,使得合同的宗旨无法得以实现的话,就失去了要求对方返还这笔定金的权力。

    2024.10.18 198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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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6 162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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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6 119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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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6 136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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