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如若超过交房期限并经过正式通知后的三个月仍未得到履行,此时消费者有权选择退房;然而,如果经过官方通知的三个月合理期限之内,开发商成功地完成了交房事宜,消费者将有权利向其索求超过期待期的这段时间的相关损失进行赔偿;换句话说,倘若在经过官方通知的三个月合理期限之后,开发商仍然未能按照约定按时交付房屋,并且并无给出能够令消费者信服的合理原因时,那么消费者便可自动解除合约并退回所购房屋。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若交房期限拖延逾越三个月并经过正式催告后仍未能如期履约,则业主有权选择解除合同进行退房处理。反之,若在催告后的三个月内得到了合理的交付日期安排,购房者在此期间内均可向房地产开发商提出赔偿请求,以弥补因过期未交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如开发商无法在规定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保证按时交楼,并且未能提供正当的延迟理由予以解释,业主即可依照合同条款申请解除房屋购买协议。
2024-10-14 09:50:53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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