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两个合同的执行事宜,首先需要根据买方提出过户登记要求的时间顺序,判断谁是优先行使登记请求权的一方。如果存在多个请求,应按照双方商定的合同履行期限的到期日的先后,来确定哪方可以优先行使登记请求权,即哪个合同的买受人具备率先获得房屋产权的权力;如有一份合同明确规定了履行期限,而另一份合同则未作规定,则应视为未设定履行期限的合同的买受人有权随时提出履约请求,于是可以确认该方优先行使登记申请权;若这两份合同都未能设定履行期限,那么原则上应当认定这两个合同的买受人都得以在合同生效的那一刻即拥有行使登记申请权。然而,由于签订在更为早先的合同的买受人所享有的行使登记申请权的待遇早于后签合同者,因此,在实践操作层面,应该根据合同的签订日期来确定他们获取房产权利行使的先后顺序,以充分保障早先签订合同的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关于两份契约的履约事宜,首要关注的应是谁先提出申请过户登记,以此来确立买受人中最早提出申请者对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地位。在出现请求冲突的情况下,则需依据签署的约定履行期的早晚作出判断,确定早于约定日期到来的合同的买受人对登记请求权的优先权益;若有一份合同已经设定了明确的履行期限,而另一份合同却未设定期限,应视为未设定期限的合同的买受人得以随时提出履行要求,从而认定未设定期限的合同的买受人拥有更优先的登记申请权;如果两份合同都未设定期限,那么一般来说,两份合同的买受人均有权从合同缔结之日起提出登记申请权。但是,根据合同签订的顺位,会将先订立合同的买受人视为较早取得对房产权利行使的地位,简单地说就是会优先维护先订立合同的利益。
2024-10-14 07:55:57 回复
对于两份合同的具体执行过程来说,第一步要根据各项请求执行过户登记手续的先后顺序,来明确确认其中哪一方的申请人取得登记请求权的首要权益。若是有多方共同提出了相同的请求,那么确认各自优先权益的依据就演变成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期的优劣顺序;若一份合同具备了已经预定的履行期限,而同一时间段内另外一个合同尚未约定任何关于履行期限的事项,那么便应该理解为后者的申请人可以随时提出要求履行该份合同。在此情况下,我们显然需要承认没有设定履行期限的那份合同的申请人享有提交登记申请的优先权;如果以上提到的两种情况都不存在的话,基于两个合同的申请人从合同签订之时起便开始自然享有申请登记权这一事实,我们应该默认他们都有资格执行登记申请,但是由于订立日期在前者的合同申请人较早地获得了执行登记申请的权利,因此建议通过比较订立合同的先后顺序来进一步明确谁将最先享受到行使房产使用权的益处,也就是说,我们需要切实维护签定在前的那份合同的合法权益。
2024-10-14 06:39:17 回复专业解答公司破产时,清偿顺序明确:先清偿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再依次清偿员工工资、社保、税收,最后清偿一般破产债权。若财产不足,按比例分配。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监事及高级主管的工资按企业员工平均薪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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