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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一定是双倍返还吗
解析:定金是指在契约缔结或者履行之前向另一方提供的以立即支付一充分额的货币费用亦或是与之相当的物品作为担保的方式。以支付此种类型款项或接收替换物的行为方被称之为定金支付方;而获得此种类型款项或接受替换物的行为方则被叫做为定金接受方。依据相关法例,当事人有权利自行约定在合同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定金,以保证其债权的实现,其中,若债权人(即定金支付方)在债务履行完毕之后的情况下,定金应当作为抵偿价款的一部分或者被追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乃是在缔约双方达成协议或者实际履行义务之前预先支付一笔数额较大的金钱或以其他相似价值的实物作保的一项制度安排。向另一方支付定金的一方被尊称为定金支付方,而收受定金的一方则被称为定金接受方。依照相关法律准则,当事人之间可以自主决定单方面地向另一方付给定金,以此作为所成立之债权的担保手段。在债务方实际履行完已承担责任之后,定金应当按照预先约定与其相应的货款价格估值抵扣或者由债务方无条件收回。
定金乃指在签署合约或者展开履行行为之前,向对方交付一定数量的资金款额或是代替物品以保证权益的动作。选择给出定金的一方被称之为定金付出方;另一方面则为收取定金的一方向肯接收定金之人。依据合约及相关法律条文,双方皆可按照共识安排定金的授予方向对方施加,用以确保合约规定的债务得到切实保证。待合约执行完毕之后,定金将根据协议进行折算或者予以退回。
解答如下,【法律意见】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法律依据】第八十九条定金的法律效力表现在两方面:1、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此乃为主合同得以履行情况下所表现的效力。2、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乃主合同不能履行情况下的定金罚则。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购买商品房可双倍赔偿的情形1、合同订立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2、合同订立时——《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3、交房阶段——《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购买商品房关于双倍赔偿执行需要注意三点:1、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受到欺诈的,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主张双倍惩罚性赔偿;2、该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房屋的出卖人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则不适用;3、该惩罚性赔偿的双倍,不是合同标的额的双倍,而是已付房款的双倍,这是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不同之处。
一、什么是定金罚则所谓定金罚则,其实是定金担保作用的体现。如果交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无权要回定金;如果是收定金的一方违约,那么违约方就要双倍返还定金。所谓“双倍返还定金”罚则,即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约定,必须双倍返还定金。“双倍返还定金”罚则在买卖纠纷中较为常见。这条罚则能够有效地防止收受定金方违约,维护支付定金方利益,具有很大的震慑作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适用这项罚则是有前提条件的,并不是只要收受定金方违约,就适用“双倍返还定金”,只有满足了一定的条件,受害方才能拿到双倍返还的定金。二、双倍返还定金的条件是什么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是有前提条件的,在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此作了专门的规定,明确了“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4大适用条件。1、定金合同合法、成立。所谓定金合同,是指依附于主合同,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定金钱权利义务关系的从合同。定金合同的成立,除应具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特殊要件。(1)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其成立的必要前提。主合同有效成立,才能够给定金合同的成立提供前提条件。主合同不成立,或者虽成立但欠缺生效要件而未能生效,尽管定金合同因双方当事人的要约、承诺而达成一致,但因主合同的不成立,定金合同也不能成立。(2)定金合同必须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定金合同依据定金的交付而产生定金法律关系,如果定金没有交付,那么即使签订了定金合同或合同中存在定金条款,也不成立。(3)定金合同须以货币为标的,且不能超过法定限额。以定金为担保的债权,应当以金钱为标的,即为请求支付价款或酬金的债权,这就决定了定金合同的标的只能是货币。且《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2、必须有违约行为的存在。违约行为的存在,是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这里所说的违约行为是指根本违约行为,即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违约行为,包括不能履行、迟延履行及不完全履行等多种形态。3、必须有合同目的落空的事实。合同目的落空即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的基本条件。这里的合同目的指的是主合同的直接目的和主要目的。在上述案例中,正是因为王某与水泥厂签订的《水泥买卖合同》的直接目的——“卖水泥”已经实现,所以才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4、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落空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或合同目的落空,并不必然导致“双倍返还定金”的适用,只有二者同时具备,且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适用,即只有因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才能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罚则。只有在满足了上述4个条件以后,受害人才能够拿到“双倍返还”的定金。
专业解答若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债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或需支付双倍定金作为赔偿。双方可约定违约金,但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申请调整。若违约金过高,可适度减小。违约方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可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专业解答双倍返还定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首先确定原始定金数额,即承租人首次需缴纳的押金。若承租人按时归还物品且物品无损,可获得50%的原始定金作为良好资信奖励。选择双倍返还条款后,承租人将收到原始定金的两倍减去已获得的良好资信奖励。数学表达式为:双倍返还定金=(2原始定金金额)-良好资信奖励。
专业解答商品房交易中,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定情形包括:一、开发商违约;二、隐瞒房屋重要信息;三、无预售许可证;四、一房二卖;五、房屋质量严重不符;六、迟延交付且不能补救;七、开发商原因导致合同无效。遇此情形,买方有权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专业解答定金双倍返还的法律依据在于,当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按约定履行债务或行为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双倍返还定金。反之,若支付定金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专业解答不解除合同的前提下,定金双倍返还请求视情况而定。若收受定金方违约,应依约双倍返还;若支付方违约,定金不予退还。定金旨在保障合同履行,体现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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