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倘若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未能达到合格标准,以至于无法按照预定计划进行交付使用;或者在房屋交付使用之后,经过检验发现主体结构质量仍未达到合格标准的话,那么对于购房者提出的解除购买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诉求,均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与此相关的房屋品质问题,我们需要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二条款进行阐述。该条款明确指出:若房屋的主体结构存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导致无法交付使用,或者在房屋已顺利交付出售后,经过严格检查发现其主体结构依然存在质量问题,那么购买者有权向卖方提出取消交易协议和索赔损失等合法诉求,这种要求是应当得到支持的。
2024-10-13 13:59:10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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