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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精装质量问题找谁解决

蒋** 山东-威海 房产纠纷咨询 2024.10.13 09:16:51 326人阅读

房屋精装质量问题找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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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若发现房子存在质量问题,您应当优先与房地产开发商进行交涉,这是由于我们与开发公司之间拥有明确的法律合同约束关系。在这个方面,房地产开发商不仅仅是商品房的制造商也是销售商,因此理应对其所打造和出售的商品房负责到底,并且应对可能出现的任何质量问题作出最终的赔偿责任承诺。若上述方式无果或者您对于开发公司给出的处理方案仍然感到不满,您有权向负责监管建设工程质量的官方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其组织相关审议并给出裁决意见;或是选择投诉至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寻求帮助。此外,您也可以考虑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房屋进行深入勘查和检测,他们做出的鉴定结论将会成为您提出民事索赔的重要依据。然而,如果以上所有途径尽皆无效,那么您还有最后一种救济渠道,那就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正式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追究开发商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24-10-13 11:4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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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涉及到商品房质量出现问题时,我们首要的处理方式是寻求商品房开发企业的帮助。这是因为,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存在着直接且明确的契约关系。开发企业,作为商品房的生产商以及销售商,对商品房的整体品质负有最终责任。因此,如果开发商需要赔偿给购房者的话,他们会首先负担起责任,然后按照确定的质量问题依据契约内容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
若经过开发商的努力未能处理好质量问题,或者客户对于开发商的处理结果并不满意,消费者便有权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安排专业的认定工作,或者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在此过程中,用户也可以选择直接聘请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团体前来对房屋进行鉴定,并将鉴定报告作为民事赔偿的重要根据。
若上述途径仍然无法解决问题,客户则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自己的具体情况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追责开发商。然而,在提起仲裁或进入司法程序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准备工作,以确保能够获得最大的合法权益。

2024-10-13 11:3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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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观察到房屋中的质量瑕疵问题时,首选应当联系房地产开发商,这是由于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有着直接而明确的契约关系所决定的。作为商品房的制造者及销售方,开发商需对最终交付于消费者的商品品质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当开发商无法满足消费者正当的质量申诉要求或者对此类申诉结果并不满意的时候,消费者有权向建筑质量监控机构提出申请,由该机构组织专业人士进行评估裁定。同样,如果当事人仍然认为开发商的处理方式存在偏差或者没有达到期望的效果,他们也可选择向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投诉,进而寻求合理的答复和帮助。若购房者希望更加直接地干预此事,他们还可以直接委托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相关单位,对涉事房屋进行详细认真的鉴定工作。所获得的鉴定结论,将被视为处理此类民事纠纷赔偿责任问题的重要依据。此外,消费者还拥有通过仲裁机构或者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在民事诉求方面,如果以上所有解决路径均不能为消费者提供救济,那么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具体事实情况,消费者有权就此事项向开发商提起诉讼。

2024-10-13 10:10:5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精装修商品房质量存瑕疵滕先生于2013年6月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选购了一套面积为270平方米的精装修商品房,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于2013年8月15日交付房屋使用,并就精装修部分通过附件的形式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2013年7月初,滕先生和工作人员对其购买的房屋进行查看。在此过程中,滕先生发现其房屋内几个房间理石地面、卫生间、厨房地面的理石不平整且个别理石有裂纹迹象等其他装修质量瑕疵问题非常严重。看房后发现存在的诸多装修问题让腾先生十分上火。于是腾先生遂与开发商工作人员协商要求对以上发现的装修质量问题签订了整改计划,约定于2013年7月31日以上问题必须全部解决。时至7月31日止,滕先生再次联系开发商时,并没有获得整改后的房屋,而此时腾先生购买的家具已基本到货但因房屋不能交付而无法存放。滕先生遂提出退房,但开发商的意见是其销售的商品房没有出现合同中约定的退房情形,根本没有达到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不可能为滕先生退房,而是继续整改并催促滕先生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剩余房款,而滕先生以交房时装修质量存在问题且已过交房日期仍未实际入住使用而提出抗辩,直至2014年2月15日才领取新房钥匙,滕先生就迟延交付期间所产生的损失与开发商协商无果,诉至要求开发商支付因迟延交付房屋而产生的损失。二、因精装修部分存在重大质量缺陷而构成延期交房精装修引发的法律纠纷,可能导致开发商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从侵权角度看,如室内环境污染致人身体损害,开发商要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可能产生的精神损失。从违约角度看,交付的房屋精装修工程部分不符合质量要求,开发商要承担整改与赔偿的责任延期交房,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这种情况下,除出卖人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它免责事由,都应向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是,房屋虽按约定时间交付,但因为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整改,购房人认为整改期间应当属于延迟交付,而开发商认为整改是在正常交付基础之上进行的,不存在延迟交付责任。但我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来看,“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笔者认为,此条款中的“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不仅单纯地指因装修质量存在瑕疵、缺陷而产生的返工费、维修费等直接经济损失,更应包括因维修整改导致延长交房期限而给购房者造成的实际或潜在的迟延交付损失,明确了开发商应对此情形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法律意见】签订精装修房合同必须要慎重,目前,精装修房适用的合同其实是由“毛坯房买卖合同+装修条款”组合构成。实践中,具体的约定方式有两种:一是沿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其附件三的装修部分中约定全装修的内容、标准等;二是通过签订有关全装修具体内容、标准的合同附件,另行约定。  由于装修条款将直接关系到购房者的权利,因此,无论选择何种约定方式,购房者都应明确以下几点:1、应约定装修的违约责任  精装修往往项目繁多且内容具体,约定必须是的、细化的,如:何种质量问题属根本性违约,购房者可据此拒绝收房或选择退房;何种行为可视作开发商未按时交房。另外,还要约定装修纠纷的解决方式。  2、应具体约定装修项目和质量标准  如有些购房者仅笼统约定内外墙、卫生间等“大”装修项目,这样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极易因细节问题产生争议。因此,双方必须详细约定装修验收标准和质量检验标准,以确保装修质量。  3、应确认装修项目的后续变更  精装修过程中,购房者可能会考虑变更原有的装修约定,为避免争议,双方应事先约定如何处理此类变更。如购房者可通过书面的工程变更单来对装修变更提出要求或加以确认,双方还可就项目或工期变更达成新的约定。  4、应明确房屋总价中装修款所占比例  装修房的价款采用总价方式,实际是由房款和装修款构成的。为能确定装修部分的责任,双方可明确装修款在房屋总价中所占的比例或某装修设备、项目的具体价款。  总之,签订全装修房预售合同,装修部分的约定是重中之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精装修商品房质量存瑕疵滕先生于2013年6月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选购了一套面积为270平方米的精装修商品房,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于2013年8月15日交付房屋使用,并就精装修部分通过附件的形式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2013年7月初,滕先生和工作人员对其购买的房屋进行查看。在此过程中,滕先生发现其房屋内几个房间理石地面、卫生间、厨房地面的理石不平整且个别理石有裂纹迹象等其他装修质量瑕疵问题非常严重。看房后发现存在的诸多装修问题让腾先生十分上火。于是腾先生遂与开发商工作人员协商要求对以上发现的装修质量问题签订了整改计划,约定于2013年7月31日以上问题必须全部解决。时至7月31日止,滕先生再次联系开发商时,并没有获得整改后的房屋,而此时腾先生购买的家具已基本到货但因房屋不能交付而无法存放。滕先生遂提出退房,但开发商的意见是其销售的商品房没有出现合同中约定的退房情形,根本没有达到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不可能为滕先生退房,而是继续整改并催促滕先生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剩余房款,而滕先生以交房时装修质量存在问题且已过交房日期仍未实际入住使用而提出抗辩,直至2014年2月15日才领取新房钥匙,滕先生就迟延交付期间所产生的损失与开发商协商无果,诉至要求开发商支付因迟延交付房屋而产生的损失。二、因精装修部分存在重大质量缺陷而构成延期交房精装修引发的法律纠纷,可能导致开发商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从侵权角度看,如室内环境污染致人身体损害,开发商要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可能产生的精神损失。从违约角度看,交付的房屋精装修工程部分不符合质量要求,开发商要承担整改与赔偿的责任延期交房,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这种情况下,除出卖人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它免责事由,都应向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是,房屋虽按约定时间交付,但因为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整改,购房人认为整改期间应当属于延迟交付,而开发商认为整改是在正常交付基础之上进行的,不存在延迟交付责任。但我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来看,“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笔者认为,此条款中的“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不仅单纯地指因装修质量存在瑕疵、缺陷而产生的返工费、维修费等直接经济损失,更应包括因维修整改导致延长交房期限而给购房者造成的实际或潜在的迟延交付损失,明确了开发商应对此情形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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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4.28 1120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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