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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质量问题谁负责

牟* 天津-滨海新区 房产纠纷咨询 2024.10.13 08:57:51 484人阅读

房屋装修质量问题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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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首先应当关注所购买房屋的质量保修期限是否已经到期,若仍在保修期间内,业主可依据相关法规条例,向所在地的质量检查监督机关提出投诉。关于房屋质量的鉴定和评估工作也应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团队承担完成。倘若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业主理应首先尝试通过与开发单位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同时向诸如建设交通委员会、规划行政管理局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申报,由其组织人员对房屋进行进一步的检测和备案。对于房屋质量方面的争议,若经各方协商一致,双方均可共同聘请具有权威性的房屋质量瑕疵损失评估机构为其提供相关的评估报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2024-10-13 11:1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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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我们需要先考量房屋质量的保修期限是否已经过期。在未过保质期范围内,关于住房质量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向本地质量检验站投诉反映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寻找专业的房产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全面且准确的质量评估。对应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我们应该优先尝试与开发商进行深入沟通和协商,积极争取问题解决的途径。同时,积极向建设委员会、规划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申报,获取他们的协助与支持,以便进行更详细、精准的检测与备案记录。而对于房屋质量问题所引发的争议,若当事人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则可共同聘请具有权威性的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机构,由其做出公平公正、并且有权威性的评估报告。

2024-10-13 10:47: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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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房屋质量问题时,首先应当关注房屋的质量保修期限是否已经超过。倘若尚未届满,针对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您有权向贵方所在地的质量检验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对于房屋质量鉴定工作,建议寻求专业机构的协助。当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之时,首先应当与开发企业展开协商,以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同时,必须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及规划发展局等相关政府部门报备,以便于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检验工作。当房屋质量方面产生争议时,如经各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则可共同委托专业的房屋质量缺陷损失评估机构制作评估报告。

2024-10-13 09:51:09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一、精装修商品房质量存瑕疵滕先生于2013年6月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选购了一套面积为270平方米的精装修商品房,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于2013年8月15日交付房屋使用,并就精装修部分通过附件的形式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2013年7月初,滕先生和工作人员对其购买的房屋进行查看。在此过程中,滕先生发现其房屋内几个房间理石地面、卫生间、厨房地面的理石不平整且个别理石有裂纹迹象等其他装修质量瑕疵问题非常严重。看房后发现存在的诸多装修问题让腾先生十分上火。于是腾先生遂与开发商工作人员协商要求对以上发现的装修质量问题签订了整改计划,约定于2013年7月31日以上问题必须全部解决。时至7月31日止,滕先生再次联系开发商时,并没有获得整改后的房屋,而此时腾先生购买的家具已基本到货但因房屋不能交付而无法存放。滕先生遂提出退房,但开发商的意见是其销售的商品房没有出现合同中约定的退房情形,根本没有达到影响正常使用的程度不可能为滕先生退房,而是继续整改并催促滕先生按照合同约定交纳剩余房款,而滕先生以交房时装修质量存在问题且已过交房日期仍未实际入住使用而提出抗辩,直至2014年2月15日才领取新房钥匙,滕先生就迟延交付期间所产生的损失与开发商协商无果,诉至要求开发商支付因迟延交付房屋而产生的损失。二、因精装修部分存在重大质量缺陷而构成延期交房精装修引发的法律纠纷,可能导致开发商存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从侵权角度看,如室内环境污染致人身体损害,开发商要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可能产生的精神损失。从违约角度看,交付的房屋精装修工程部分不符合质量要求,开发商要承担整改与赔偿的责任延期交房,是指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这种情况下,除出卖人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它免责事由,都应向购房人承担违约责任。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是,房屋虽按约定时间交付,但因为存在质量问题进行整改,购房人认为整改期间应当属于延迟交付,而开发商认为整改是在正常交付基础之上进行的,不存在延迟交付责任。但我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来看,“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笔者认为,此条款中的“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不仅单纯地指因装修质量存在瑕疵、缺陷而产生的返工费、维修费等直接经济损失,更应包括因维修整改导致延长交房期限而给购房者造成的实际或潜在的迟延交付损失,明确了开发商应对此情形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

【法律意见】签订精装修房合同必须要慎重,目前,精装修房适用的合同其实是由“毛坯房买卖合同+装修条款”组合构成。实践中,具体的约定方式有两种:一是沿用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并在其附件三的装修部分中约定全装修的内容、标准等;二是通过签订有关全装修具体内容、标准的合同附件,另行约定。  由于装修条款将直接关系到购房者的权利,因此,无论选择何种约定方式,购房者都应明确以下几点:1、应约定装修的违约责任  精装修往往项目繁多且内容具体,约定必须是的、细化的,如:何种质量问题属根本性违约,购房者可据此拒绝收房或选择退房;何种行为可视作开发商未按时交房。另外,还要约定装修纠纷的解决方式。  2、应具体约定装修项目和质量标准  如有些购房者仅笼统约定内外墙、卫生间等“大”装修项目,这样购房者与开发商就极易因细节问题产生争议。因此,双方必须详细约定装修验收标准和质量检验标准,以确保装修质量。  3、应确认装修项目的后续变更  精装修过程中,购房者可能会考虑变更原有的装修约定,为避免争议,双方应事先约定如何处理此类变更。如购房者可通过书面的工程变更单来对装修变更提出要求或加以确认,双方还可就项目或工期变更达成新的约定。  4、应明确房屋总价中装修款所占比例  装修房的价款采用总价方式,实际是由房款和装修款构成的。为能确定装修部分的责任,双方可明确装修款在房屋总价中所占的比例或某装修设备、项目的具体价款。  总之,签订全装修房预售合同,装修部分的约定是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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