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商品房预售协议乃是一项正式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文件。其以尚未完工的建筑物作为交易对象,属于广泛意义上的买卖契约的分支之一。
然而,商品房预售协议在诸多方面与其常规买卖契约存在差异性。对于商品房预售协议而言,其并非所谓的“预约”式的契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商品房预售契约在性质上同于标准型的契约,并且享有对应的法律效益。此类契约的标的物通常是尚未完全竣工的房屋,因此它被归类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
然而,商品房预售契约与常规的买卖合同存在着显著的区别。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预售契约并不能归类于预约合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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