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商品房质量责任的确立标准如下:
首先,建设单位需对所建设的商品房屋整体质量全权负责;
其次,勘察及设计单位应对其勘察及设计成果本身的质量负责;
再者,施工单位必须对所建造的商品房施工质量严加把控并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工程监理单位需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承担起监理责任。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关于商品房质量责任的明确界定如下:
首先,建设项目的主办方必须全权负责所建商品房的总体质量保证;
其次,勘察与设计单位亦需担负其所参与的部分或全部勘察和设计工作的质量责任;
再者,施工承包商也应对其所承担的建设任务中的商品房施工部分的质量负责到底;
最后,负责工程监督管理的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也需要为施工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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