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唯有当一方当事人因严重违背合同义务而造成违约情况发生时,另一方可依法行使解除权。故而,当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时,通常情形下购房者无法立即解除相关合同,但需依据合同内关于开发商履行逾期责任的具体条款执行。若经过规定的宽限期限后,开发商依然未能如约交付房产,则买受人将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向其追索已缴纳的预购款项及相应当息,同时还可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通常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只能基于其中一方出现严重违约行为之时,才具有解除合约之权利。因此,当房地产开发商未能依照约定期限交付房屋时,作为买方的您并非立刻能行使该项权利来终止整个合同。
然而,如果购房人在合同中已经明确了对开发商迟延履行义务的处理方式,并且经过给予的宽限期限后开发商仍然无法如期交房的话,此时购房人便具备了解除合同的权力,并且有权向对方追索已支付的预购款项以及该款项产生的利息,同时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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