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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有法律效力吗

冷** 山东-烟台 房产纠纷咨询 2024.10.12 06:50:48 301人阅读

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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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房产预告登记是指在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卖房屋或转让其他不动产权属的过程中,为限制债务人擅自处分此类财产、确保债权人未来可以顺利取得物权而实施的一种法律行为。完成预告登记之后,若未经已办理过预告登记手续的相关权益人同意,任何对该房产进行的处分均将无效,无法产生物权效力。同样地,如果在预告登记完成后,债权债务关系得以解除或者自具备进行不动产登记条件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未能及时申请办理正式登记手续,那么预告登记将会自动失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024-10-12 09:51: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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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订立书面合同、协议或意向书时,双方均承诺在未来某一时间点达成某项交易行为,包括买卖房产或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等。这种情况下,为避免在尚未完成最终交易前,购买方因卖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约实现物权,从而保护购买方的权益,双方会采取一种预先登记的方式来冻结卖方的处分权。
具体来说,预告登记就是一种确保特定资产在登记前不可被转让给其他人的预防性法律措施,以防止出现违约行为。一旦进行了预告登记,除非经过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即购买方的书面许可,否则卖方将不得擅自处置该不动产,这是因为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授权,任何涉及到该不动产的交易都不会产生实质性的物权效果。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预告登记后,债权消失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那么预告登记将会自动失效。

2024-10-12 08:32: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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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告登记是指在当事人约定购买或出售房地产以及转让其他不动产物权时,为防止其债务人任意处置该不动产,确保债权人未来能够顺利获取相关物权,而依法进行的一种特殊形式的登记制度。办理了预告登记之后,除非经过预先登记的权利人予以明确许可,否则任何企图对已设定预告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处分的行为皆不能产生物权效力。倘若是在预告登记完成之后,债权债务关系得以解除或者自具备进行不动产正式登记条件之日起的90个自然日内,未能及时提出正式登记申请的话,那么先前所设立的预告登记将会自动失效。

2024-10-12 07:32:10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①、适用对象不同。商品房预售登记是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是对请求权的登记。②、两者的目的也不同。前者进行保全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后者是权利人的请求权。这一差异导致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并不具有预告登记制度的功能,预告登记的保全权利、保全权利顺位及确保交易安全的功能在预售合同备案中无从体现。③、登记申请人不同。预售登记的申请人为商品房预售人,而预告登记的申请人为享有请求权的权利人,义务人为不动产的现时所有人,请求权人应取得义务人的承诺(当然的假处分命令应该也可以)。④、适用的依据不同。预售合同登记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公法的强制规范进行,而预告登记适用私法规范。⑤、权利性质也不同。预售合同登记属于行政管理性质,而预告登记属于私法的权利保全性质。⑥、效力不同。预告登记制度的核心是其效力,各国法律大多规定了预告登记具有保全顺位的效力、保全权利的效力与满足的效力等,也只有赋于预告登记这些效力,才能使预告登记具有实际意义,成为请求权的保全手段。而我国现行预售登记仅有“应当”进行登记的规定,而没有对登记效力的规定。不仅没有规定未经登记的预售合同是无效还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也没有规定经过登记的预售合同,预购人是否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是否可以对抗随后成立的物权变动或有损于登记债权的行为。⑦、预售登记没有失效制度。预告登记只是一种请求权的保全,不具有的效力,只有将预告登记推进到本登记时才具有意义。因此,预告登记由于一些特定的事由而消失,不会永远存续。而我国商品房预售登记不会涂销,存续时间非常长,这也意味着其目的在于行政管理即预售资格审查手段,而非对购房人的请求权进行保护,与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着根本上的差异。

16.1商品房预售合同抵押登记是抵押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更是将“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明确规定为房地产抵押的一种形式,该办法第三十条重申:“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因此,预售商品房项下的抵押合同登记是抵押合同生效的法定必要条件,只有将该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该合同才可以生效,按揭贷款银行的抵押权才可以有效设定。16.2抵押合同登记是按揭贷款银行的抵押权对抗第三人的必要条件《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前引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担保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因此,若抵押合同未能办理登记,则按揭银行就特定商品房向买受人发放的贷款债权就失去了抵押权的保障,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不能对抗已买受该商品房或已获得商品房抵押权的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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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7.19 244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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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11 165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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